妻不孕决定借卵生子
判决指出,黄姓女子2008年与郑男结婚后一直迟未怀孕,经不孕症门诊检查后确认黄女卵子无法受孕,因此夫妻俩决定花钱做人工受孕。2016年两人咨询诊所后,花了31万4787元,由诊所取得年轻女子捐赠的卵子与郑男精子结合形成6个胚胎后,同年12月底及隔年2月,诊所陆续将3颗胚胎植入黄女子宫,其他3颗继续冷冻保存,但黄女2度失败,无法成功怀孕。
离婚后夫要求诊所销毁胚胎挨告
到了2019年,两人感情生变,同年4月协议离婚,郑男离婚后不愿再继续负庞大的冷冻胚胎管理费用,9月拿著离婚证书到诊所表示要将剩余胚胎销毁,诊所认为两人既已无婚姻关系,依约就能销毁胚胎,因此同意郑男请求。
后来黄女知道胚胎被销毁后十分生气,认为郑男此举未经他同意,因此向销毁胚胎诊所和郑男提告求偿13万4980元的胚胎医疗费用,以及100万精神慰抚金。
夫主张胚胎与黄女并无血缘基因关系
一审高雄地院审理时,诊所表示该胚胎是第三人卵子与郑男精子结合而成,与黄女无血缘关系,如果黄女还想怀孕,可以再找其他卵子和精子结合,诊所依规定销毁胚胎并没有断绝黄女怀孕的机会。
而郑男也说,两人已经离婚,存放在诊所的胚胎,卵子是别人的、精子是他的,胚胎与黄女在根本上并无血缘基因关系,没有保存的理由,他要求诊所销毁并无不当。
一审判黄女败诉
高雄地院法官审理后认为,根据《人工生殖法》规定,「受术夫妻婚姻无效、撤销、离婚或一方死亡」,人工生殖机构应予销毁胚胎;且夫妻俩确实未缴2017年2月以后保管胚胎的费用,依合约规定若受术夫妻「逾期未缴,视同放弃对胚胎的所有权并由贵中心销毁」,因此法官认为郑男离婚后要求诊所销毁胚胎且诊所照做,并未违反相关规定,判决黄女败诉。
二审大逆转判夫要赔偿
不过案件却在黄女上诉后出现逆转。黄女发现郑男是外遇骗她离婚,且离婚协议书上的见证人名字是郑男伪签,在2019年7月就提起确认婚姻关系存在诉讼,经法院判决也认定当时两人签的离婚协议无效。
也就是说,郑男要求诊所销毁胚胎时两人婚姻关系还存续,因此高雄高分院合议庭认为郑男明知离婚无效,擅自要求诊所销毁与妻子黄女共有的胚胎,侵害妻子对胚胎的共有权,法官认为胚胎价值应相当于此部分医疗支出费用,为13万4908元,因此判他须赔偿一半费用6万7454元;又胚胎为物,不得请求非财产上损害赔偿,因此精神慰抚金部分全部驳回。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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