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察署指出,全案起因是法商百利达银行1995年与怡华实业公司签约,由百利达台北分行帮怡华处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怡华则以美金1000万元本票作为担保。当时翁茂钟是怡华执行副总经理,董事长是他父亲翁川配,后来金融商品交易产生亏损,百利达凭本票向台北地院声请强制执行获准,但怡华提起确认本票债权不存在诉讼,并声请停止执行,法院裁准百利达若提供1.4亿元或或同面额的百利达台北分行可转让定期存单,就可继续执行怡华资产。

伪造文书案逆转有罪

最高检表示,百利达为了继续强制执行,银行业务部协理宋彪、资产负债管理部经理诸庆恩共同商议决定,以百利达自发自买的可转让定期存单作为担保,并由诸庆恩指示职员填载交易单,交由宋男核决后,签发面额各1000万元的无记名可转让定期存单共14张,提交法院,百利达会计部经理潘筱梅也将这笔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财务事项,登载在会计表册上。

后来台北地检署接获检举,认定诸庆恩、宋男及潘女3人涉犯伪造文书、填制不实会计凭证等罪嫌,将3人起诉,一审台北地院判3人均无罪,但二审改认诸庆恩触犯伪造文书罪,判刑4月,缓刑3年,宋男及潘女仍判无罪。

但诸庆恩不服二审有罪判决,向最高法院上诉,也声请高检署为他的诉讼权益上诉,于是高检署也提起上诉,不过,最高法院审理期间,37岁的诸庆恩死亡,最高法院针对诸男上诉部分,以不得上诉为由判决驳回,而高检署上诉部分,最高法院认为诸男已经死亡,判决不受理。

3理由提非常上诉

至于检察总长今天提起非常上诉,主要有3个理由,首先,检察总长认为诸庆恩二审被判有罪的伪造文书罪,依《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上诉三审,因此,检方当时的上诉并不合法,最高法院依《刑诉法》应判决「驳回」,而不是「不受理」,因此最高法院违背法令,判决无效。

另外,检察总长认为检方当时上诉最高法院的理由,大都引用诸庆恩的诉状,理由与诸庆恩向最高法院提出的差不多,这2件上诉的合法性及判决结果应该一致,但最高法院一方面以诸庆恩上诉不合法为由,判决驳回,另一方面却认为检察官上诉合法,而以诸庆恩死亡为由判决不受理,这违背「相同事物应为相同处理」的法理,判决理由矛盾且违背法令。

第3个理由是,检方先前为诸庆恩声请再审,最高法院认为检方当时的上诉已经判决不受理确定,与声请再审要件不符,因而驳回再审,但诸庆恩生前屡次向院、检表达一定要争取无罪判决,诸庆恩过世后,他妻子也向最高检察署表达认同提起非常上诉,但最高法院先前的不受理判决,阻碍检方为诸庆恩声请再审的平冤诉讼途径,使诸庆恩及家属名誉损害,无从获得平反及弥补,已侵害《宪法》保障的人性尊严与人格权,因此有必要提起非常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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