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判决指出,7名员工提告主张,他们分属报版部「制版组」、「机印组」、「发行组夜班」,报社在民国110年6月8日召开会议,以业务紧缩、亏损为由,裁撤他们所属单位并资遣。

7名员工主张,他们向台北市劳动局申请劳资争议调解,同年7月14日召开调解会议,但报社在劳资争议调解期间资遣他们,违反劳资争议处理法规定,此资遣应属无效。

7名员工指出,就算报社经营有亏损,其中牵涉因素很多,也与他们是否在职无关,且报社还有位在精华地区不动产,可供出租或待都更获利,资遣仍不符合必要性与最后手段性原则,他们不接受资遣,请求确认雇佣关系存在。

台北地院审理后认为,7名员工拒绝报社的退休或优惠资遣条件,坚持需以原劳动条件继续雇用,且报社也没有适当职缺供7人转职,报社所属人力仍持续减少。

北院认为,国语日报社的资遣行为,应已符合最后手段性原则,但是却在调解期间资遣,应属无效,判决报社与7名员工之间雇佣关系于110年7月8日起至111年8月23日存在,报社须给付7人这段期间薪资。全案可上诉。(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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