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指出,检调侦办萧景田贿选案,有必要扣押相关资料及资金流向记录,因此士林地院核发搜索票,地点是萧男的彰化县社头乡、北市天母东路2个住处,而检调发现萧男翻墙逃逸后,询问萧妻,得知北市幽雅路有间房子是他办公及亲戚北上住宿的地点,检察官认为萧男跑了,而幽雅路这个处所可能有相关资料,因此在未持搜索票的情况下,指示执行「紧急搜索」,并无不当。

《刑事诉讼法》规定紧急搜索必须有「防止证据湮灭」的实质理由,而且须证明情况急迫,无法于搜索前取得搜索票,此外,紧急搜索后要在期限内向法院陈报接受审查。

高院认为检调去年12月21日执行紧急搜索后,同月23日已由调查局台北市调查处检送相关资料,向法院陈报执行情形,并由指挥执行紧急搜索的士林地检署检察官向法院报告,陈报期间并无违误,萧景田抗告主张「本案非属紧急情况,无湮灭或隐匿证据之虞」,高院不采信,今裁定驳回抗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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