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保安大队黎明中队巡逻警组,今天(7日)0时55分由徐姓警员驾驶巡逻车行经苓雅区苓雅一路与永定街口时,遭陈姓民众驾驶自小客,未依「闪光红灯」号志「停车再开」规定,致双方发生碰撞肇事。双方人员均无受伤、酒驾情事。相关肇事原因与责任,交由辖区交通大队处理。
保大表示,巡逻警组当时为执行22-02时联合巡逻勤务,巡逻车沿苓雅一路西向东直行,至永定街口遇闪光黄灯,当前警车正要经过路口时,左后轮突遭沿永定街北往南直行,由陈姓民众驾驶之自小客前车头撞击肇事。
永定街号志为「闪光红灯」,依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规定,行经路口遇闪光红灯需「停车再开」,但经检视后巡逻警车行车纪录器,陈民驾驶之自小客并无「停车」动作,反而是快速经过路口,以至于两车发生碰撞。
警方呼吁驾驶人,行经路口遇「闪光红灯」时,车辆应减速接近,且要先停止于交岔路口前,让干道车优先通行后才能继续前进。违反规定不但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且驾驶人将被处以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罚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