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5日,罗文嘉上郑弘仪的广播节目《宝岛联播网》,提到中天拿了北京多少钱,这种资讯要诚实申报,又说中天电视台接受中国资助,「我们可以认为它基本上是个红媒」,只是台湾还没有完善法律规范、管理。2天后中天新闻发表声明,同时对罗文嘉提告。

检方调查,港交所公布的旺旺中国财报揭露,旺中集团自2007起,10多年来总共拿了中国政府补助款一百多亿元,而中天电视的大股东神旺饭店则每年向旺中收取上百万租金,且旺中也曾向中天电视买500万美元(约1亿3千多台币)广告费,因此检方认定罗文嘉指称中天有接受中国资助并不是没有依据。

而关于罗文嘉指中天是「红媒」一事,检察官认为这是对于媒体立场光谱所给出的客观评论,不算是贬损用语,认定罗文嘉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诉处分。中天不服向高检署声请再议,高检署认为全案调查完备予以驳回,中天另谋其他救济,向台北地方法院声请交付审判,仍被裁定驳回。

2021年11月5日,罗文嘉在脸书上写下诉讼的过程,同时再度提到「中天电视接受中国政府资金补助,基本上就是红媒,不用担心他告,也不用怀疑真实,他就是,检察官与法院双重认证。」中天认为名誉受损,再次对罗文嘉提告。

台北地检署收案后,勘验罗文嘉PO出的整篇文章内容,认为罗文嘉引用不起诉处分书及刑事裁定的调查及旺中集团内部刊物,进行分析后进行评论,为意见表达的范畴,纵使内容、用词令告诉人不悦,但因事涉公益,且无过度偏离「合理评论原则」范畴,因此处分不起诉。中天不服提起再议,再次被高检署驳回。

中天这回一样循求救济途径,向台北地方法声请交付审判,并主张前案裁定仅认定罗文嘉当时为合理评论,并未认定「中天电视接受中国政府资金补助」的事实,罗文嘉以此强化其脸书上的不实言论,具有真实恶意;况且这个言论属可区辨真实与否的事实陈述,而非主观评论,罗文嘉在没有体证据就传述不实事实,并不受言论自由保护。

不过法官检视罗文嘉的脸书PO文认为,罗文嘉先是陈述前案被控妨害名誉罪嫌的来龙去脉以及交付审判的结果,才写道「自此任何人在公开场合指称『中天电视接受中国政府资金补助,基本上就是红媒。』不用担心他告,也不用怀疑真实」,主要是基于前案的认定结果所为个人意见表达,为合理的主观评论,声请无理由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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