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姓男大生原台北市忠孝东路上的某超商打工,负责收银、结帐等工作,去年5月26日晚上接近10点时,趁著值班四下无人之际,将已投库将缴回的营业额现金8万7000元先放到一个小纸袋,然后丢到柜台旁的垃圾桶内,再假装要丢垃圾,将装有现金的纸袋拿走。
事后超商的张姓店长发现已投库的现金8万7000元不翼而飞,调阅监视器后发现是才刚上班3、4天的梁男所为,梁男得知东窗事发写下自白书认罪,并承诺还钱,梁母也向店家赔罪,最后因为梁男食言,店家因此提出告诉。
梁男被起诉后在法院审理期间坦承犯行,并与店家达成和解,依约赔偿8万元,同时愿意再赔偿店家62万元,法官认为梁男涉犯业务侵占罪,但考量他犯后坦承犯行,也已赔偿告诉人损失,甚至愿意再加倍赔偿62万元,因此依《刑法》59条相关规定减轻其刑,轻判3月,得易科罚金。
不过由于梁男曾因为违反《洗钱防制法》,被士林地院判处有期徒刑2月,并科罚金5000元,缓刑2年确定,依法不得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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