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出,张姓负责人2014年在新竹县竹北市开设预售屋代销公司,并提供个人帐户作为收取不动产买卖款项之用,张姓和钟姓2名男子则受雇担任房仲开发人员、房仲销售人员。

2014年5月间,钟男向秦姓女被害人推销位在苗栗县竹南镇之预售屋店面共 3 户建案,3人隐瞒预售屋无前手之重要交易资讯,向秦女诓称:该预售屋店面尚有前手吴女、张男2人,若要购买,须支付每户100 万元之让渡金,并借此抬高前揭预售屋售价,以将其间差价作溢收之仲介费用,实则吴女、张男均为他们主导之人头前手。

秦女信以为真,先于同年5月26日与张男签订要约书、不动产买卖意愿书及买方给付服务费承诺书,交付面额共328万元的支票给张、钟转交人头前手,惟该等支票却存入张姓业者帐户提示兑现,于支出相关费用后,以此方式诈得300万元朋分花用。

另外,2014年3月间,由张、钟2人向林姓女被害人推销位在苗栗县竹南镇的预售屋建案,并称该预售屋为张姓地主的地主保留户,若要购买前揭预售屋,需先支付地主保留户款150万元,实则张并非该预售屋的地主,3人借此抬高该预售屋之售价,以将其间之差价作为溢收之仲介费用,林女因而受骗签订定买卖合约书,并于同年4月,交付面额共150万元的支票给钟转交地主,却存入张男的帐户提示兑现,以此方式诈得150万元。

新竹地检署认为,3人系从事房屋代销业,收取房屋仲介服务费用,虽属情理之常,然本应告知收费方式,获致买卖双方同意后收取,始为正办,竟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连续虚构让渡金及地主保留户款等节,致使秦女、林女均信以为真并因此遭受巨额损失,恶性非轻,然3人饰词否认犯罪,犯后态度不佳,迄今未与秦女、林女达成和解等一切情状,依加重诈欺罪嫌将他们起诉,并请求法院从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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