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间,林男透过交友软体「探探」认识高中妹,双方互加通讯软体Messenger、IG后,不到半个月成为男女朋友,同月21日晚上8点多,2人相约在旅宿嘿咻,过程中林男掏出手机,拍下4张高中妹性爱时愉悦模样,并把相片分享给对方,回到家后还自己做成影片存在手机留念。

2天后,高中妹对于林男行径感到不适提起分手,林男则心生不满,传讯息威胁,「你帮我口我就不外流」、「你拍个道歉影片给我」、「记得我找你出门要出来喔,我考虑90%不外流」、「08提告你强奸我」、「不然我问妳妈怎么处理比较好」等语,高中妹吓得告知家人,在母亲陪同下到警局报案。

高中妹控诉,双方当晚发生第一次性行为后,林男又违反她的意愿,硬上了她2次,她于警询时称,后面2次林男是射在外面,再用卫生纸擦掉,但到了检方侦讯时又改口,第2、3次有无射精不清楚。林男在法院审时则辩称,嘿咻时对方知道他在拍摄没有反对,并主张只有发生1次性行为,也没有硬上。

台北地院勘验林男拍摄的性爱照认为,高中妹有一张照片是看著镜头微笑,且她指控被迫嘿咻2次也前后证词不一,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法官因此未采信她被性侵的说词。

但法官根据双方对话纪录、旅宿监视器画面等事证,认定林男为满足一己私欲,与14岁以上未满16岁少年发生性行为,还拍下照片恐吓,依违反《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刑法》对未满16岁女子性交罪,各判1年4月、10月,并应执行1年10月,另依恐吓危害安全罪,判5月徒刑,得易科罚金15万元。

不过法官考量林男已与高中妹以50万元和解,并支付完毕,认定林男已付出代价弥补过错,宣告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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