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裁定指出,民意代表受托对行政机关或公营事业机构的人员关说、请托或施压,实质上是运用职务或身分地位,去影响承办人员执行职务。

 

林益世与妻子彭爱佳日前到最高法院大法庭出庭。资料照片
林益世与妻子彭爱佳日前到最高法院大法庭出庭。资料照片

如果民意代表是在议场内利用职权关说、请托或施压,固然属于《贪污治罪条例》所规范收受贿赂罪的「职务上行为」;但如果不是在议场内,而是在议场外面,形式上又具有公务活动的性质,例如开会前的拜会、要求相关人到立委办公室说明、出具便条或函件转交承办人,或者召开协调会邀请行政机关说明,甚至对于其他具有同一权限的民意代表劝诱、请托或施压,使其他民代连署、代为提案或代为质询等,这些与职务具有密切关连、形式上又具有公务活动性质的行为,不论所为是否在上班时间或是否在公务场所,也都属于《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3款收受贿赂罪的「职务上之行为」,可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6000千万元以下罚金,因此,民意代表若以上开方式,收受贿赂,已触犯职务上收受贿赂罪。

 

其次,大法庭认为民意代表的行为如果形式上不具有公务活动的性质,但行为违反《利益街突回避法》第12条假借职权图利的规定,仍会构成《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5款非主管或监督图利罪的「违背法律」,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3000万元以下罚金。

换句话说,民意代表如果明知违反《利益冲突回避法》的规定,仍利用职权机会或身分,图自己或其他私人的不法利益,因而获得利益者,纵然行为不具有公务活动的性质,而不符合职务收贿罪的构成要件,但仍会触犯非主管或监督图利罪。

这个大法庭裁定出炉后,预计最高法院将把林益世贪污案撤销发回,后续由高等法院更二审依照裁定意旨重新审理。

受到影响的还有高院审理中的立委集体贪污案,此案一审日前将现任立委苏震清判刑10年、廖国栋8年6月、陈超明7年8月徒刑、前立委徐永明7年4月徒刑。

大法庭强调,最高法院历来对于政务官及民意代表涉及《贪污治罪条例》如何认定「职务上行为」,所采法律见解并没有「初一十五不一样」,见解一直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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