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民法》第1052条第2项所谓难以维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应考量事由已经持续多久,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失和的主因已经存在很多年,双方其实都没有维系婚姻的意愿,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仍限制「责任较重」的一方请求离婚,就有违《宪法》保障的「解消婚姻自由」,因此《民法》主管机关法务部应从今天开始2年内修正《民法》第1052条第2项,如果超过2年还没修正,法院裁判离婚案时,应依宪法法庭判决意旨,妥适作出裁判。

至于所谓难以维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存在多久,过失较重的一方也可以请求离婚,大法官指出应由立法机关酌定。

 

 

《民法》第1052条第1项规定的离婚10要件包括夫妻一方与他人合意性交、有虐待行为而无法共同居住、对配偶的直系亲属(父母、孩子)虐待,或者被亲属虐待,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以及恶意遗弃、意图杀害对方,或配偶罹患不治之症、重大不治的精神疾病,另外,配偶生死不明超过3年、蓄意犯罪被判刑6月以上、重婚,另一方也可请求离婚。

出现争议的是《民法》第1052条第2项,「有前项以外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请求离婚,但事由应由夫妻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法官朱政坤审理多件离婚案,认为有些民众因为各种情况下不想继续维系婚姻,婚姻变成只是箝制对方的工具,强求怨偶维系只存于户籍誊本和身分证上的关系并无意义,因此声请释宪,强调人民有选择终止婚姻关系的自由。

另有方姓、高姓人夫也声请释宪,大法官合并审理,其中方男出轨和小三定居香港,已生下3名子女,他打官司要跟结婚50年的妻子离婚,但妻子不愿意,指他出轨造成婚姻破裂,法官认为方男是「可归责的一方」,判决驳回他的离婚诉求,高姓男子也是因为出轨想离婚,被判败诉确定后声请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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