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事件发生在去年6月25日凌晨,张、简2人当天都背著黑色的包包,前往台北市南京东路5段251巷,拿著喷漆及麦克笔在某栋建物2楼的外墙涂鸦,附近居民发现后报警处理,台北市松山警分局松山派出所获报后立即前往现场,发现2人正站在1楼的屋顶,警员要2人立即下来,当时2人双手手指、衣著均沾有喷漆颜料,认为2人嫌疑重大,将他们带回派出所。
清晨5点多,2人离开派出所时,对于被警察带回派出所相当不爽,竟然又拿出立可白,朝8辆停放在一旁的8辆警用摩托车乱涂鸦,甚至在附近的墙壁及公用木椅上,用立可白写下「FUCK」、「FUCK PO」、「FUCK POLICE」,然后扬长而去。警方发现后调阅监视画面,发现又是这2名乱涂鸦的男子所为,认为他这次涉犯《刑法》138条毁弃、损坏或隐匿公务员职务上掌管或委托第三人掌管之文书、图画、物品罪,函送北检侦辧。
检察官调查后认为,附近墙壁及木椅遭涂鸦的部分,并非移送单位的公务员职务上掌管的物品,至于警方机车上遭到立可白涂鸦的部分,警方事后也已清洗干净,并未达到不堪使用,因此认为与《刑法》138条的构成要件不符,处分不起诉。
至于2人半夜拿喷漆乱涂鸦的部分,警方则以违反《社维法》各裁处罚锾3000元,张男不服向法院声明异议,认为当天他只是去现场拍照,并没有喷漆,对于警察的裁罚不服。
但台北地院从当天的目击者、现场监视画面、警用秘录器拍摄的画面,警员职务报告、扣押笔录及物品,及现场遭喷漆涂鸦墙面照片,认为张男所辩尚难采认,因此认为张男请求撤销原处分,为无理由,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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