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一审台北地院认定朱国荣第1波炒股获利6204万余元,第2波炒股获利5亿7443万余元,一共获利6亿3647万元,触犯2个《证交法》高买证券罪,至于量刑部分,由于《证交法》规定此罪的犯罪所得若超过1亿元,刑度是7年以上,未达1亿元的刑度是3年以上、10年以下,因此一审针对第1波炒股犯行判朱男5年徒刑、第2波判12年徒刑,应执行有期徒刑15年。

 

但高院审理后,对于朱国荣的犯罪所得有不同认定,高院指出,朱国荣2011年11月底开始第1波炒作,3个月间将龙邦股价从10.25元炒到每股13.85 元,上涨3.6元,涨幅达35.12%,远高于同期间同类股的指数涨幅及大盘指数涨幅,计算后,朱男合计获利为2206万8588元。

第2波从2012年11月底开始,朱国荣在一个多月期间将龙邦股价从每股19.1元炒到每股34元,上涨14.90元,涨幅高达78.01%,但高院认为朱男因避险考量,同时做多、做空,这波操作最后反而亏损1470万9608元。

由于2波的犯罪所得都未达1亿元,高院今减码改判朱国荣应执行有期徒刑8年,犯罪所得2000多万元除了应发还被害人或有权请求赔偿之人,其余没收。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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