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2022年4月16日下午6时49分许,庄姓男子驾驶自小货车行经国道三号南向苗栗竹南路段,与驾驶自小客车的张姓男子发生行车纠纷,2人竟在国道骤然减速,以时速55公里至11公里不等之速度,平行行驶在国道上,并开启车窗互相叫嚣;庄男还不断对张男飙国骂,并行距离达1.2公里,造成后方车流阻滞壅塞,且为闪避他们不断变换车道、鸣按喇叭,对往来车辆造成行车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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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庄男尾随张男下交流道,在路口以小货车挡住张的去路,下车和对方理论,并拍打他的车辆,以此方式妨害张男通行的权利。张男事后提供行车纪录器向国道警方报案,控告庄男强制罪,不料自己也因公共危险罪,一并被检察官提起公诉。
苗栗地院法官表示,高速公路行车速度远较一般道路为快,稍有不慎即可能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及伤亡,2人不顾其他用路人权益及安危,庄还对张有强制行为,所为实有不该,依妨害公众往来安全罪、强制罪将庄男判处拘役60日、得易科罚金6万元,另依妨害公罪往来安全罪将张男判处拘役40日、得易科罚金4万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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