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时,少女证称:「我在抖音软体上遇到网友PO文要『互看』,我就传讯息问网友有无Instagram,然后开始聊天,网友都知道我12岁。」、「我会拍摄私密照片影片给对方,是因为在抖音上就已经知道互看私密部位的意思,对方没有恐吓、胁迫、引诱我拍摄。」

与少女合意交换淫照仍触法

担任工程师的洪男则辩称:「我没有引诱的意思。」但他承认:「我就跟她说『我想看』,当我把我的生殖器相片传给少女后,她就拍给我看了。」

法官认为洪男单纯请求少女拍摄裸露影照,也没有提供对价或好处,不算引诱,但即便他与少女「合意」交换色色影照,仍触犯《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制造少年猥亵行为电子讯号罪,考量他坦承犯行并当庭与少女及家长达成和解立即赔钱,犯后态度尚可,因此判刑1年,缓刑3年,缓刑期间保护管束并须参加地检署举办的法治教育3场。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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