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提告主张,中广1987年擅自办理花莲台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登记中广为所有权人,但这个登记违反《国有财产法》而无效,另案已由法院判决认定这笔土地为中华民国所有,并已涂销中广的登记,2010年回复登记为国有,既然是国有地,中广占用就该付租金。

一审认为交通部主张有道理,判中广要赔偿相当于租金的549万元不当得利。中广上诉后,高院认为交通部曾于1956年发证明书给中广,表示日本战败后,国民政府接收的台湾各广播电台房屋、地产,统一由中广掌理,另外,行政院1985年同意将中广花莲台的土地管理机关,变更为中广公司。

基于以上事实,高院认为在「同意」的法律关系终止或消灭前,中广仍可继续合法使用土地,不因为登记无效而变成无权占有,而中广2015年10月21日通知交通部,愿意迁建花莲台、返还土地,交通部则同意自2015年11月20日起,给予6个月迁台期限,也就是说,2016年5月19日期限届满,中广使用土地的法律关系才终止,交通部无权求偿2010年至2015年的租金,因此高院逆转改判中广不用赔钱。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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