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述法师主张,江宝银向她宣称公公过世有留下价值30多亿元的土地,包含临沂街房地产等,可以继承其中2份、约7至8亿的遗产,但要先付2、300万元税金,因此向她开口借钱周转,并承诺继承办妥后不仅会还款,还愿意捐献遗产的1成让她盖道场,江女甚至当场签下7800万本票说「7800万元都愿意捐了,怎么不愿意借2、300万元给我周转、难道怕我跑掉吗?」
恒述法师信以为真,但手边没有那么多钱,透过友人牵线下找到地下钱庄,恒述还陪同江女到中山区双城街的欣叶餐厅,与钱庄人员见面商谈,当场借贷现金200万元,还帮江女担保,但江女拿了钱后却神隐,最后利滚利,害恒述背负4000万元债务。
江女则告诉法官,她确实有向恒述借款200万元,但没有说过公公过世需借款缴纳遗产税等语,她借钱是拜拜使用,当时虽然经济不好,但慢慢还也是还得起,至于7800万本票,是应恒述要求写给神祇「母娘」,而「7800万」只是吉祥数字等语。
法官认为,本票左侧明白记载「工商本票」等字眼,在填写金额栏位前也有「新台币」3字,且江女填写的本票上,有关到期日、发票日、付款地、发票人等都记载完备,若是祭祀神明所需,不需要填写如此正式,另调查江女过去曾开立至少数十张支票,使用票据经验丰富,一定了解签发本票法律效果及责任,不采信江女说词。
此外,法官查出,江女在外积欠庞大债务,经济状况不佳,也曾以「公公过世,有遗产可继承」、「因办理遗产继承,须现金缴纳遗产税」、「几十亿元的遗产」、「短期借调周转」、「带看临沂街房地」等说词,欺骗曾姓友人及郭姓师母,与恒述被骗手法大致相同,因此采信恒述证词。
法官审酌,江女始终否认犯行,但已自行还款65万5000元给恒述,犯后态度虽然欠佳,但有弥补恒述损害的意愿,依诈欺取财罪判1年2月徒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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