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2项规定:「对于第三人之身体、物件、电磁纪录及住宅或其他处所,以有相当理由可信为……应扣押之物或电磁纪录存在时为限,得搜索之。」同法第133条第1项规定:「可为证据或得没收之物,得扣押之。」整体观察以上法条,未将律师或辩护人与被告、犯罪嫌疑人、潜在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文件资料(如文书、电磁纪录等)排除于搜索、扣押之外,但这些资料应受《宪法》秘密自由沟通权保障。

大法官认为搜索、扣押这些资料,与《宪法》保障律师工作权及被告诉讼权的意旨不符,相关机关应于本判决宣示之日起2年内,依本判决意旨修正《刑事诉讼法》,妥善规定。修法完成前,法官、检察官及相关人员办理搜索、扣押事务,应遵循本判决意旨。

至于律师事务所是否绝对不能搜索、扣押,大法官指出并非如此,如果是搜索、扣押与律师、委任人之间无关的其他资料、物品,没有违宪的问题,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官对于搜索律师事务所的声请可以审查、把关,且对搜索、扣押的裁定及执行,已设有监督及救济机制,因此《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特别规定对律师事务所的搜索、扣押程序,仍与《宪法》保障的人民居住自由、律师工作权及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意旨没有违背。

本件释宪案日前辩论时,法务部指出2010至2021年经法院核发搜索票共计2万9932件,平均每年核准近1万5000件,其中搜索律师事务所总计20件,18件是因为律师本身就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而遭到搜索,或者律师本身涉及串供灭证而遭搜索,另有2件因为律师事务所就是犯罪行为地而遭搜索,与律师执行业务无关,法务部特别指出,张静律师事务所受搜索案,是因为张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而搜索,情况与本件释宪案处理的争点不同也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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