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指出,汪传浦因拉法叶舰采购案,触犯《贪污治罪条例》购办公用器材、物品收取回扣罪,被检察官起诉后逃匿经通缉,2015年1月20日死亡,法院判决公诉不受理,至于检方声请的犯罪所得没收案,由汪传浦的遗孀叶秀贞及4名子女、汪家在英属维京群岛登记的3间公司为抗告人。
法官认为汪传浦当年以3个海外帐户,收受法国THOMSON公司给他的回扣共5亿1594万美元,然后将回扣转汇到瑞士、列支敦士登、奥地利、英属泽西群岛、卢森堡及英属曼岛等6国银行帐户,接著又陆续转汇到巴哈马、法国、新加坡、美国、香港、英国、中国、阿拉伯联合大公国、赛普勒斯等9个国家银行帐户,其中回扣的本金是违法行为直接利得,孳生的利息等利益是间接利得,都是犯罪所得,由汪传浦与妻子、4子女及3间英属维京群岛公司所有。
依据相关帐户的信托投资指示书、交易指示书等事证,法官认为汪传浦收受回扣后,分别投入货币市场或资本市场操作理财,投入货币市场的属于货币存款性质,趋近于无风险,有固定孳息产生,其余投入资本市场获得的债券利息、股利及资本利得收益,报酬率远高于货币市场。
另外,依据列支敦士登LGT银行的访谈客户报告以及查核表,法官认定汪家将资金转到其他投资银行的目的,在于多元化投资,且汪氏一家非常富有,相关投资过去6年来表现杰出,投资资产已增值2倍,都可佐证汪家投资资本市场获得丰厚报酬。高院更二审计算后,今裁定没收汪家4亿2958万美元孳息。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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