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司提告指称,沈姓女经理先于2018年1月17日下午不假外出,除了导致她参与的工作延迟,主管跟同事也担心她安危,事后主管有对她口头告诫,没想到26日上午她又不见人影,人事主管发现后打电话给她,她承认外出买东西,因此公司认为她欠缺诚信、拒绝遵守公司规定又业绩不振,不适任经理一职,所以在试用期内资遣,跟她怀孕无关,北市府开罚30万元没道理。

法官调阅沈女17日那天打卡记录,她上午8时50分上班、下午7时38分下班,并无旷职记录,而且她也指证历历说当天下午与客户在公司内开会,会后与工程人员、助理讨论客户状况及拜访注意事项,当天下午都在公司处理公务,没有不假外出。

至于26日上午外出买东西,法官认为沈女因怀孕身体不适,呕吐感严重,离开座位去化妆间,然后到便利商店买酸梅,而她前一天已告知人事主管怀孕之事,公司不但没提供「孕妇友善」工作环境,甚且以此说她再度不假外出,然后火速以旷职2次为由资遣,明显与怀孕歧视有关,此外,沈女业绩也都达标,该公司却违法资遣,北市府裁罚30万元并无不当,因此判决该公司抗罚败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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