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黄声全为去年参选第20届苗栗县议员第5选区候选人,为求能顺利当选,于去年9月19日晚间7时许,在头份市某钓虾场内,趁具有投票权的冯姓、许姓选民等人共同聚餐时,前往包厢敬酒、拜票,并在一行人聚餐结束欲结帐时,走进包厢称「这餐我请,拜托你们支持我」,致使冯姓选民等人无须支付该桌约新台币2400元餐费。

检调调查,去年10月,陈姓男子在钓虾场以每桌3000元对价,席开2桌,其中1桌宴请冯姓选民,并与黄声全共同前往敬酒、拜票,同样也由黄声全招待餐费。

苗栗地方法院庭长兼发言人宋国镇今天表示,合议庭法官审理后,依照参与聚餐的冯姓女子等人证述,以及黄声全对钓虾场有实质掌控权之事实,认黄声全犯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99条第1项之交付不正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0月,褫夺公权5年。

宋国镇指出,除黄声全外,接受招待的冯姓、张姓等有投票权之选民,均犯有投票权人收受不正利益罪,分别处有期徒刑4月到6月不等,其中冯姓女子参加2次聚餐,应执行有期徒刑10月。皆可上诉。

黄声全当选就职第20届苗栗县议员后,苗栗地检署及落选人陈诗弦均对黄声全提起民事当选无效之诉,苗栗地院一审已于今年5月判决黄声全当选无效,仍在上诉中。(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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