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警调查,一名陈姓男子与前妻、儿子同住,去年5月因倒垃圾相识隔壁13岁女生,二人互加LINE好友。少女当晚因独自在家感到害怕,视讯给陈男邀来家中陪伴,岂料陈竟基于对未满14岁之女子为强制性交之犯意,先对少女抚胸,再用手强压其头部胁迫口交,还将人强压在床铺上,以舌头舔阴、伸手指侵。少女等到母亲返家,待陈男离去后才称说被乱来,母亲遂报警处理而查获上情。

台南高分院表示,经查,被害人让被告进入住处时,仍持续以手机与男友视讯通话约10分钟,突爆一句「你不要靠近」,男友便急忙挂断电话,通知被害人母亲返家查看。而被告在被害人母亲返家前,仅3到5分钟空档,却有充裕时间性侵被害人,且二人衣著穿回整齐,并将现场打理回复原状,再分坐于沙发与床上,相当可疑。

再者,被害人隔天早上前往报案,上衣经鉴定结果,男性Y染色体与被告型别不同;验伤结果,仅肛门周围有几处微小破皮,其他部位均无明显外伤。难以佐证被告确有以手指插入被害人阴道,或有用手伸进去内衣摸胸部等情事。

此外,被害人当晚有服用安眠药物半颗,母亲、男友均证称,被害人过去因服药后乱讲一些话,也曾出现幻听、幻觉。

高分院表示,本案依检察官所提出之证据,尚未达于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怀疑,而得确信被告构成犯罪,原审未察,迳以本案事证明确,对被告论罪科刑,尚有违误,应由本院将原判决撤销后,改谕知被告无罪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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