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法院判决指出,郭诗晃因母亲住处都更之事认识男子洪村骞,润寅董娘王音之得知后,2016年透过洪男将500万元贿款放在水果箱内,交给郭诗晃,郭男收贿后,长达1年半未积极追查润寅案交易疑点,案件拖延到2018年11月仅以「证人」身分寄发通知书给王音之,并2度草率进行查证,分别于30分钟、50分钟内完成调查笔录制作。
郭男另于2019年1月透过中间人将案件即将调查终结的讯息泄漏给王音之,要她尽速补提有利证据,郭男随即向调查局经济犯罪防制处呈报润寅案「查无具体不法事证」。
王音之为感谢郭诗晃包庇,于郭母去世时,以致赠奠仪为由,在2019年4月7日交付有违正常社交礼俗的10万1000元高额奠仪给郭男。
虽然郭男矢口否认收受500万元贿赂,坚称是洪村骞以行贿为由,向王音之诈骗500万元,与他无关,但惩戒法院认定他收受500万元贿款及10万1000元与社会礼仪显不相当的高额奠仪,不仅否认犯罪也没缴回犯罪所得,态度不佳,违反《公务员服务法》公务员应公正、清廉、谨慎」等规定,严重损害政府信誉,因此将郭男撤职,停止任用公务员4年并罚款60万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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