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起于,周男于民国109年2月4日至17日,以每周2至3次的频率,手持棍子、皮带、扫把杆子殴打女童脸部、手脚,导致女童门牙断裂、眼眶挫伤等多处伤害,并把女童关在阳台,让女童于寒冬中躺在阳台地板睡觉。
女童送医治疗时,医护人员怀疑女童遭虐而通报警方,全案因此曝光。桃园地检署依妨害幼童自然发育罪嫌起诉周男,并向法院建请从重量刑。
一审桃园地方法院判决指出,周男为女童继父,应耐心、细心而善尽教养、照顾责任,却认为女童难管教,而施加凌虐,造成女童莫大身体痛苦及精神压力,考量周男犯后始终坦承犯行,非无悔意,依妨害幼童发育罪判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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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经周男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周男上诉主张,因为女童做错事,他才会动手,并声请传唤女童母亲出庭作证。
二审合议庭认为,周男犯罪事证明确,无传唤女童母亲必要,考量女童无发展迟缓情形,也无证据显示周男犯行已妨害女童发育,原审依妨害幼童发育罪论处,有所不当,因此改依妨害未满十八岁之人身心健全罪论罪,并维持一审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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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男不服判决,上诉三审。最高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无违法,量刑妥适,日前驳回上诉,全案定谳。(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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