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检署指出,刘姓男子目前在押,全案今天侦查终结,依放火烧毁现有人所在建筑物未遂罪嫌、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的持有第二级毒品罪嫌起诉,将移审士林地院决定是否接押。
士检起诉书指出,刘男在海军陆战队水中爆破中队服役 期间,习得相关爆破技能,他退役后,与台北巿内湖区的某军用品店蔡姓负责人之间有商业仿冒纠纷。
检方表示,刘男于今年6月间在网路购买遥控式点火器、含火药成分的水雷,并进行燃烧测试,再于10月7日晚间7时许,驾车前往军用品店佯装选购,趁店员没注意,将点火器放置于贩售背包内后离去。
检方指出,刘男在店家附近等待犯案时机,待店家打烊后,于同日晚间8时许,开车行经店家,即透过遥控器引燃火势后逃逸;消防单位即时抵达控制、扑灭火势,并救出位于5楼来不及逃生的2人,并疏散2人,火势未烧毁建物主要结构,尚未达丧失主要效用。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在火灾现场透过X光检视,于背包残骸中发现1台带天线电子仪器且其插槽接续一组金属引线,经鉴验检出含汽油成分,带天线电子仪器含爆竹类火药成分。
检警调阅周遭监视器影像等,10月10日循线查获刘男,并扣得大麻、大麻烟油等。
检方指出,刘男著手在现有人所在建筑物引燃汽油、火药,极易延烧至建筑物本体或重要部分,再依据现场照片所示,本案建筑物本体及重要部分尚未达烧毁或丧失效用的程度,核属未遂阶段,不构成既遂罪嫌,应以放火烧毁现有人所在建筑物未遂罪论罪,建请法院就刘男所犯未遂罪及毒品罪,分论并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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