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男透过辗转介绍在2021年6月2日以脸书联系急需借钱的被害女子,李男得知她因祖父住院急需看护费,隔天凌晨驾车前往她住处,她为免家中饲养的狗吠叫,于是带李男至3楼房间内商谈借钱。
李男允诺借她4万元,并约定每个月为1期,每期利息8千元,尚未交付款项前,李男竟起色心,将她扑倒在床上,她因力气不敌而无法推开,李男掀开她衣物,亲吻她胸部,再以手隔著裤子抚摸她下体。
被害女子因适逢生理期,李男自行脱下裤子,改以坐姿将她头部强压向自己下体,强迫她
口交得逞。
李男借她4万元,但签立借款金额却是实际借贷金额2倍即8万元,一审及二审皆认定李男罪证明确,使被害人遭受极大痛苦与折磨,严重影响其身心,且李男未坦认犯行,也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或赔偿,依强制性交罪判刑3年5月,李男提起上诉,经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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