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台湾高等法院今天宣判,撤销原判决,依杀人罪判蒋嘉凯无期徒刑,还可上诉;审判长于宣判时指出,改判原因主要是认定蒋嘉凯适用刑法第19条第2项情形,即案发时,他的辨识、控制力降低,得减轻其刑。
全案缘于,COVID-19(2019冠状病毒疾病)疫情严峻强制戴口罩期间,蒋男在民国110年11月21日凌晨4时许赴桃园巿龟山区某超商购物,因未戴口罩,遭30岁蔡姓男超商店员规劝,蒋男负气未结帐离去,回家拿口罩;蒋男第2次戴著口罩进入购物时,双方发生口角,他愤而将口罩丢往店员身上离去。
蒋男第3度进入超商并叫出蔡姓店员,随后拿出身藏利刃刺杀多刀,蔡姓店员奋勇抢下利刃后,在超商门外失血过多不支倒地,蔡姓店员左胸有多处刀伤,虽送医抢救,仍因13处锐器伤(其中3处刺中心脏)大量出血后死亡。
一审桃园地方法院依杀人罪判蒋嘉凯死刑,案经上诉,二审由高院审理;二审审理期间,蒋嘉凯说,他认罪,杀人愿偿命,但他不知为何杀人,应是吃药茫了,死者姐姐则请求维持死刑。
此外,民事诉讼部分,一审桃园地方法院于8月底判决蒋嘉凯须赔偿死者的爸爸妈妈共新台币609万元,可上诉。(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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