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惩戒委员会决议书指出,女子于民国104年至105年间,2度找吕秋远咨询离婚、债务等法律事宜,但吕秋远事后接受女子的丈夫委任,此名女子向台北律师公会提出申诉,经律师公会将吕秋远移付惩戒。

吕秋远申辩指出,他与此名女子之间没有委任、信赖关系,并非提供法律咨询。

律惩会认为,律师与当事人间纵然未订立正式书面的委任契约,仅单纯为法律咨询,若当事人具有「咨询律师」的真意,律师也有「本于律师回答」的真意,即可认为双方具信赖关系,而有默示缔结委任契约的意思。

律惩会指出,审酌吕秋远未遵守法律及维护司法正义,明知有利益冲突的疑虑,却于接受当事人咨询后,仍担任当事人案件对造的诉讼代理人,违反律师伦理规范相关规定,情节重大,因此于去年7月间决议予以申诫。

吕秋远不服惩戒,向律师惩戒覆审委员会请求覆审。律师惩戒覆审委员会认为,原决议未有不当,应予以惩戒,日前驳回吕秋远请求,仍维持申诫惩戒。

吕秋远晚间向中央社记者表示,完全不能接受这样的结果,当时没有接受林女咨询,而是基于为双方解决问题,并不觉得当时的处理方式有违失,即便覆审成功的机率不高,他也会把程序完成,因为他对得起良心、对得起法律。(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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