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审理时,黄女强调:「我不想离婚,我想与林男恢复夫妻关系。」但林男告诉法官,当年闹离婚时,双方家人都介入并且撕破脸,更造成夫妻关系恶化,难以维持婚姻,那阵子他与黄女根本没有互动机会,所以他找的2名证人没有打电话向黄女确认,是他先请证人签名,最后再与黄女碰面签署离婚协议、去户政事务所登记离婚,双方确实曾经协议离婚。

另外,林男表示他考虑家中长辈年迈、子女幼小,未来需要有人协助照料,所以才想找新对象结婚,不料黄女知道后,竟以签署离婚协议书时,2名证人不在场为由,打官司确认婚姻关系存在,虽然法院已判婚姻存在确定,但实际上双方已分居6、7年,双方亲人之间也早已决裂,怎么可能再维持婚姻。

法官认为双方虽因证人部分不符法定要件,导致先前的协议离婚无效,但双方既然都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并一起去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足见2人当时确实都有离婚真意与合意,而且当年办理离婚登记后,未曾再共同居住生活,至今已超过6年之久,期间双方只针对2名子女的事情有互动,此外毫无任何情感交流或互动,也没有积极修复情感的举动,显见双方已无意愿继续维系婚姻,徒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虽然黄女在审理中坚称「不同意离婚」,但实际上她也没有积极修复婚姻裂痕,这些年只是消极搁置问题,实难她有维系婚姻的意愿,因此判准离婚。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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