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陈立儒以女大生肇事逃逸为由,不断地对她提出以性行为抵付赔偿金的「性需索」,甚至在女大生以自己未成年、等下还有事情等理由搪塞应付时,陈男仍一再说:「我的意思是说,妳如果愿意跟我做爱,妳就不用给我钱,那我也不管妳到底有没有18(岁)。」这些言词不仅有意迫使女大生违反自身意志,以失去性自主为对价,沦为以性行为抵付赔偿金的性工作者,也贬抑她的人格尊严,甚至无视可能违反《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造成女大生心生畏怖与受冒犯的情境,确实构成性骚扰。
职务法庭认为,虽然女大生当时实际上已成年,但陈立儒的骚扰言词损害检察官的职位荣誉及尊严,并损及人民对司法的信赖,显然悖离检察官应谨言慎行的伦理规范要求,违失情节重大,此外,陈男从事检察官职务10几年,负责处理包括车祸、肇事逃逸等刑事案件侦办,明知处理交通事故应和平理性,且身为消除性别歧视、促进两性地位实质平等的执法者,竟借端生事,不断地提出以性行为抵付赔偿金的言词,性骚扰女大生,但审酌他是一次性、偶发性的性骚扰,当时并未表明自己的检察官身分或滥用职务,而且他说了一些性骚扰言词后,最后对女大生表示:「就这样结束就好,相信我,没事。」、「真的没事了,我听妳这样讲,我大概知道妳的状况,真的没事了。」、「赶快回家。」尚知主动中止违失行为,仍有自我觉醒、自制的一面,而且已透过调解,取得女大生的原谅、赔偿而达成和解,并从事公益捐款,实现修复式正义,也在北检安排下,接受心理咨询,历年职务评定均为良好,多年来受聘担任大学课程讲座、学习司法官指导老师等并曾因侦办案件有功,受台北韩国代表处邀请参加韩国国庆庆祝晚宴,在职务上显有特殊表现,审酌后判决惩戒罚俸3个月。可上诉。
全案起因是陈立儒2023年5月21日晚间,在北市万华区与女大生发生行车纠纷,双方讨论如何赔偿但谈不拢,也没报警处理,陈立儒却向女大生表示:「所以我没有要跟妳要钱,妳跟我做爱就好…要不要?」、「对…所以我没有要跟妳拿钱,妳跟我做爱。」、「对对对…所以我的意思是说,妳如果愿意跟我做爱,妳就不用给我钱,那我也不管妳到底有没有18。」甚至说:「这条路有很多旅馆啊。」
这些对话被女大生用手机录下,向警局申诉陈男性骚扰,检察官评鉴委员会调查时,他表示已透过家人向女大生表达最大歉意,并尊重对方意愿,向台北市政府社会局申请调解,经过调解,女大生已撤回性骚扰申诉。
陈立儒还说,他不知道当时怎么会说出那些话,那天加班到晚间赶著回家,他承认有开玩笑,也有表达愤怒情绪,但不觉得是在性骚扰,只是讨论事情。
检评会认定陈立儒身为执法人员,竟以女大生肇事逃逸为由,要求她以「做爱」作为抵付赔偿的交换条件,言语轻佻,甚至多次提及「做爱」、「开房间」、「旅馆」等语,使女大生心生畏惧、不舒服,陈男重创检察官及检察机关形象,移送监察院将陈立儒依违反《法官法》、《检察官伦理规范》,移送惩戒法院职务法庭审理。
监察院也认定陈立儒违反《性骚扰防治法》、《检察官伦理规范》与《公务员服务法》,严重伤害司法形象,通过弹劾,也将他移送惩戒法院职务法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