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这名男老师在嘉义县某国小任课,并身兼该校足球队教练,受害女童小美(化名)从就读国小一年级时就加入足球校队接受男老师指导,双方长期相处下,随著小美逐渐长大成人,男师竟然不顾分际,对小美起了非份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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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升上六年级后,男师刚好也是该班自然科授课教师,双方见面机会更多,互动更为亲密,在去年5、6月间,男师两度将14岁的小美带到学校茶水间后方一处休息室,伸狼手拥抱、亲吻对方,还脱衣亲吻小美胸部,最后更趁机性交得逞。
事件曝光后,该名男教师「社会性死亡」,不但校方调查后属实将他停聘,家中妻子无法接受此事,最后两人也签字离婚。审理的嘉义地院认为,男师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与未满14岁少女、又是学生发生2次性行为,而对方无意提出告诉、又与少女的法定代理人达成和解,依法得减轻其刑。
法官审酌后,男师因犯刑法第227条,2次所为共2罪,各处有期徒刑1年10月,应执行有期徒刑2年,判处缓刑5年,期间需接受保护管束,不得再有骚扰少女之行为,并须远离学校、少女住所100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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