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顺(59岁)曾于1984年杀人入狱,1994年又因伤害致死罪被判刑。他出狱后从事保全员工作,每月3万元的薪资有3分之1都花买酒,他也经常酒醉冲动,与人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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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指出,陈金顺犯案时的有辨识违法、控制行动能力,警方获报抵达现场时,已锁定他涉案,陈男不符自首要件,也没有《刑法》第59条情堪悯恕的情形,因此均不得减刑。
法官审酌陈金顺因另案服刑后,5年内再犯杀人罪,前科累累,未因前案执行完毕而心生警惕,对于刑罚的反应力薄弱,具有相当恶性,经过国民法官参与评议,并考量他犯罪时所受的刺激、犯罪手段及日后复归社会更生的可能性,新北地院因此依杀人罪判陈男无期徒刑。
全案经上诉二审,高院审理时,陈金顺承认喝酒误事,发生这种事是他不对,觉得后悔,希望能工作赚钱弥补被害人家属,合议庭审酌后,认为原审判决并无违误,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