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地检署表示,检察官王远志指挥新竹市调查站与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总队第三大队侦破此案,颀邦公司环安人员林姓、叶姓、陈姓等3人,均明知公司持有新竹科学园区管理局核发的固定污染源操作许可证,需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包括挥发性有机物总排放量须低于0.6kg/hr、全年削减率须达50%以上及废气排放量不得超过550m³/min。
该公司并于排放管道安装VOC自动监测系统,监控排放的有机废气浓度、温度及流量并透过数据计算有机物排放量,依规定定期向新竹市环保局申报空污数据,以供查核。
热门新闻:壹苹10点强打|多名女员工受害! 知名乌来饭店爆包庇性骚 特助得逞淫笑全都录
但该公司内林姓、叶姓、陈姓环安人员为确保数据表面符合标准,自民国109至112年3月间,联合造假、篡改监测数据并将不实数据申报至新竹市环保局。
3人将排放管道P001、P004经VOC监测系统自动纪錄超出标准值部分的数据,利用数据模拟功能调整为合法范围后,将前揭不实数据登载至颀邦公司空污季报「四、空气污染防治设备操作纪錄资料」排放管道P001、P004表格中「废气处理前浓度(ppm)」、「废气处理后浓度(ppm)」、「去除率」、「废气排放量(Nm3/min)」、「VOC排放量(kg/hr)」等5欄位,并自该厂传送不实的监测数据至新竹市环保局,损害新竹市环保局对于申报空污季报数值管理的正确性。
此外,林男明知巡检系统显示P002、P003、P005及P006管道的数据超出上限或下限,并以文字或红字提醒异常。为避免记錄异常数值,林男指示陈姓和叶姓两人手动将数据调整至正常范围,一样将不实数据上传登载前述公司的空污季报排放管道P002、P003、P005、 P006表格中「洗涤循环水量(L/min)」、「洗涤循环水PH值」、「废气排放量(Nm3/min)」、「废水排放量(Ton/天)」等4欄位,同样也传送至新竹市环保局。
检方指出,林姓等被告3人,均犯空污法第54条明知不实事项而申报罪嫌。颀邦公司因该公司受雇人执行业务而违反空污法第54条罪嫌,依同法第57条规定,科以该条之罚金。
检方指出,前述洗涤塔、吸附设备排放管道,排放包括挥发性有机物、硫酸、硼酸、氢氟酸、氰化氢等。环保局表示,硫酸、氢氟酸、氰化氢等都属于列管毒化物,有危害人体健康之虞。
检方说,依空污法第54条规定,申报不实或于业务上作成文书为虚伪记载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2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