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检起诉范围主要分成两大区块,其中最重要的是柯文哲涉收受威京集团主席沈庆京贿赂,让京华城改建案取得20%容积奖励;另一部分则是柯文哲竞选总统期间,涉透过木可公关公司侵占政治献金

为让外界更清楚快速了解起诉始末原因,检方将大量文字的起诉书条列出了17条重要QA,方便媒体与大众阅读,有条不紊地从一问一答中充分了解起诉的脉络与事实证据。

 

Q1:为何认定被告柯文哲「明知违法」? 
A:被告柯文哲多次亲自参与都发局所举办之论坛,且都更市政为其任内自
豪政绩之一,其明白知悉京华城为大型基地再开发,不符合都更法令,无法适用任何都更方案;复经前都发局局长林○民明确告知及提醒,京华城不符合都更条件。被告柯○哲于核准京华城案送公展时,该签呈所附都设科及都更处公务员、都委会众委员之反对意见,均明确指出京华城案非属都更案件,依都更法令拿取容积奖励于法未合等情事,足证被告柯文哲已明知该签呈记载京华城案要以绿建筑、智慧建筑、耐震设计等都更奖励项目,「准用」都市更新建筑容积奖励办法,取得容积奖励等文字,系属违法。 Q2:为何认定被告柯文哲收受1500万元之贿赂? 

A:由被告柯文哲所使用之A1-37行动硬碟内存「工作簿」档案,其上记载姓名、数字、公司、用途、经理人之各列内容,均查证得知系属金钱之交付,就用途栏为空白者,均为现金交付;被告柯文哲自承:「如果邱○琳說我有收,那我就是有收到这些钱」,可证「工作簿」确为被告柯文哲亲自制作记载收受资金之帐簿,而该帐簿第 12 列记载:「日期2022/11/1-姓名小沈-数字 1500-公司-用途-经理人沈庆京」。再者,比对被告沈庆京于111年9月12日传讯感谢被告柯文哲协助取得京华广场建照、力邀被告柯○哲至动土典禮剪彩,得其应允后,被告沈庆京即自111 年9月20日起令吴○仙提領现金1,600万元作为准备。嗣鼎越1 公司于111年10月18日果然取得建照,被告柯文哲于翌(19)日亲自出席动土典禮等相关时程,核与被告柯○哲于「工作簿」记载「2022/11/1、小沈、1500、(经理人)沈庆京」之时间密接。其后,被告柯文哲传讯黄○珊:「威京小沈,已给过,不要再找他,另外他的财务狀况也不好」,与被告沈庆京于羁押庭讯时对法官呛言:「若我要行贿会用现金」一致。综上,可认被告柯文哲确有向被告沈庆京收取现金1,500万元之贿赂。

Q3:为何认定210万元系被告柯文哲收贿所得? 
A:被告柯文哲于109年3月10日就被告沈庆京所要求之「回复120284.39平方公尺楼地板面积」,一方面批示「速审速决」,显知北市府认定并无违失,京华城案已进入诉讼程序,依北市陈情要点,应依诉讼程序办理,却一方面又于便当会裁示将尚未送府之陈情函送都发局并交都委会研议。被告沈庆京获悉后,即于109年3月23日指示被告张○澄、朱○虎汇款210万元至被告柯文哲掌控之民众党帐户,而汇款完成之翌(27)日,都发局即函知京华城公司将本案送都委会研议。且被告朱○虎后于109 年4月1日,将被告沈○京表示感谢、指示交付210万元,及7位汇款人头名单一并传讯给被告李○宗供确认为贿款,被告李○宗于同年月5日回讯表达其与被告柯○哲已收到且感谢之意。综上可知,被告沈庆京透过人头所交付之210万元确为被告柯○哲上述违背职务行为之对价,故属贿赂无讹。 

Q4:为何认定京华城公司所得之容积奖励系属不法? 
A:京华城公司于109年初自行拆除京华城购物中心,该建物屋龄仅19年,亦非都更物件,竟以都更法令申请容积奖励,与都更法令未符,故本案所取得之容积奖励明确违背都更条例、都市更新建筑容积奖励办法等规定,自属不法。 

Q5:被告沈庆京是受图利者,为何也被认定为图利罪共犯? 
A:依刑法第31 条第1项规定,非公务员与公务员共同实行犯罪,亦应论以共同正犯。被告沈庆京与柯文哲就图利犯行,有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因此论以图利罪嫌之共同正犯。

Q6:本案容积奖励既系经都委会决议,为何认定被告柯文哲等人违法图利? 
A:被告彭○声身为都委会主任委员,主持都委会时虽明知京华城公司所申请都更容积奖励系属违法,且与会委员明白指出都委会应依法令方得核予容积奖励,而京华城案非属都更案件,被告彭○声承被告柯文哲之命,无视都委会中众专家委员之反对意见而强行通过事先预拟的不法决议,被告柯文哲与被告彭○声均明知京华城案容积奖励案违背法令,纵使都委会审议通过,亦属违背法令之决议,被告柯○哲自109年11月11日核决都发局109年10月27日送公展之签呈时,即明知京华城案容积奖励案违背法令,不得以都委会决议为由卸其罪责。 

Q7:为何同意该容积奖励之都委会委员未有不法? 
A:本案都市计划之适法性应由都发局先行审核,然负责工务督导之副市长即被告彭○声、都发局局长即被告黄○茂、都发局总工程司即被告邵○珮屈从被告柯文哲,一路违法护航京华城公司申请容积奖励案进入都委会审议,而都委会委员们各有都市设计、景观、建筑、交通之专业,易信赖主管机关都发局就适法性之說明,都委会决议亦由被告彭○声所主导强行决断,复查无都委会委员有何图利之犯意,故未有不法。 

Q8:媒体报导,被告柯文哲与沈庆京见面12次,侦查掌握情形如何? 
A:依本案卷内事证,可证被告柯文哲、沈庆京2人关系良好、互动频繁,被告柯文哲多次至沈庆京之陶朱隐园、威京总部碰面,通缉中之同案被告许○瑜亦居间联系其2人会面细节并陪同造访。

Q9:被告应晓薇于执行当日是否有预计潜逃出境之行为? 
A:被告应晓薇于113年8月27日上午11时许,在威京集团总部附近搭乘计程车,先前往远传电信南京东路门市、台北市议会等处,再于同日下午2时许至台北市松山区塔悠路,搭载同案被告王○侃,并搬运1箱不明物品,随即于当日下午3时搭载计程车自台北一路南下至桃园机场一
带,后转往台中国际机场于机场柜台购买机票,办理登机未果,经本署检察官指挥廉政官依法迳行拘提,足认被告应晓薇有躲避司法诉追欲潜逃出境之事实。 

Q10:被告沈庆京于执行当日是否有预计逃亡、串证之行为? 
A:本署检察官指挥廉政官于113年8月28日上午7时5分许,执行搜索被告沈庆京户籍地时,未见被告沈○京,且其家人均不愿告知被告沈庆京实际住处,经廉政官拨打被告沈○京所持用之行动电话,被告沈庆京佯称「人在外」、「人在办公室」等语,却于30分钟后出现在户籍地11楼公共梯间,并往电梯旁安全门离去,幸经廉政官当场发觉而阻止,显有逃亡之情。被告沈○京与廉政官返回接受调查之同时,竟仍可安排对外发布与案情有关之公开声明,显为规避罪责而进行串证。 

Q11:被告许○瑜于本案涉案情节为何?  
A:被告柯文哲收受贿赂后,交由明知上情之同案被告许○瑜保管,本署检察官已向外国请求司法互助,相关侦查作为仍持续积极进行。自被告柯文哲办公处所搜获其撕碎之便条纸,上载:「 晶华→orange 出国」等文字,甫于113年8月27日返国之同案被告许○瑜,受被告柯○哲指示急于同年8月29日上午4时10分订购机票,当(29)日旋搭机赴日本,本署检察官透过其友人联系其返国未果,经合法传唤仍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且拘提无著,甚且迄今未归,本署依法对其发布通缉。

 Q12:「工作簿」上经理人邱○琳、谢○珠、吴○寿、蔡○兴之角色?是否构成犯罪? 
A:前开人等均系以证人身分到庭作证,协助本署检察官厘清案情,尚无
犯罪嫌疑。 

Q13:为何募款小物、KP Show募款演唱会门票所收取的款项是政治献金?  
A:政治献金法第2条第1款规定,对从事竞选活动或其他政治相关活动之个人或团体,无偿提供之动产或不动产、不相当对价之给付、债务之免除或其他经济利益。查被告柯文哲竞选总部以第一波、第二波、第三波募款小物(参看下图等)进行竞选募款(各波募款宣传详如下图),均系大加宣传被告柯文哲政治理念,促进选民捐款意愿,商品之价格相较市价为不相当之给付,支持者是对被告柯文哲从事政治、竞选活动提供之资金,被告柯文哲安排由木可公司所获之款项,核属于政治献金。

而KP Show演唱会之举行系于被告柯文哲竞选总统期间,被告柯○哲亦以参选政治理念进行宣传,号召选民付款支持被告柯文哲,又KP Show演唱会之门票价格高达每张8,800 元,属不相当对价之给付,核属于政治献金。

柯文哲选举回馈小物亮相一共有三波,检方认定贩售金额收入为政治献金。翻摄自起诉书
柯文哲选举回馈小物亮相一共有三波,检方认定贩售金额收入为政治献金。翻摄自起诉书

Q14:被告柯文哲购置4,300万元商办之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A:被告柯文哲购置上开商办之资金,系来自被告柯○哲帐户收受民众党113 年总统、副总统竞选费用补贴款1亿1,071万3,980元其中2/3即7,380 万520 元,此部分查无不法。 

Q15:113 年副总统候选人吴欣盈之选举补贴款用途为何? 
A:民众党财务管理办法第9条及附表二规定,仅规定中央党部所領取总统、副总统之竞选费用补贴款,其中1/3 交由中央党部支配,余拨交候选人,但并未明确规范总统、副总统候选人之比例分配,证人吴欣盈证述未向民众党領取补贴款费用等语,此部分查无刑事不法。

Q16:陈○琪、黄○珊、蔡○如涉案情节为何?  
A:前开人等均系以证人身分到庭作证,协助本署检察官厘清案情,尚无犯罪嫌疑。 

Q17:本案所涉陈○菡等人,处理情形? 
A:陈○菡、许○、黄○莹、吴○萱、陈○丞以折扣码方式自木可公司取得
募款小物之分润,是否涉及刑事不法,由本署检察官另案侦办中。

柯文哲遭控侵占事由。北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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