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列出针对《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第1项条文违宪的5大理由,全文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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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年来因公费助理经费、加班费问题而涉讼的案件,各级法院就地方民意代表涉案的判决虽有200余件,但针对立法委员涉及此问题而判有罪者,本案尚属首宗,且相关法律规范意旨的明确性影响深远。

二、审判实务上,就地方民意代表判决所持见解,是否当然适用于立法委员,其关键在于《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下称本法)与《地方民代补助条例》第6条之制度设计、性质是否相同,此部分尚有疑义;且本法在实务上应如何合法操作、立法者未规范事项得否由个案法官进行审查,亦非无疑。

三、立法院常以朝野协商处理关键争议,其审议理由未必完整揭示,而全国最具规模,且拥有最丰沛立法研究专业(法制局)与预算研析(预算中心)资源的立法院,犹难以确定本法意旨,依据法律审判的法官,自无越俎代庖之余地。

四、民意代表助理费性质的厘清,攸关数百位现任或卸任立委及上千位公费助理类似行为的法律评价。对于类似案件,除假藉人头冒领或中饱私囊的犯罪个案外,绝大部分(差额型)多因制度意旨模糊蒙眬,致难以预见其法律效果或是否构成犯罪,而造成无必要的纷争与讼累。

五、综上,高院合议庭认为,唯有从本质面、制度面寻求正本清源之道,才能让所有民意代表知所遵循、行止合度,并澈底解决此类问题,因此,广泛搜集资料,深入研究,耗费时间精力撰写2万言书状,声请释宪并裁定停止本案审理。

高院承审合议庭审判长许永煌、陪席法官雷淑雯、受命法官郭豫珍裁定高虹安诈领助理停止审理后,将待宪法法庭为来是否受理或判决出炉后,再视结果是否继续重启审理。

高虹安也做出回应,「我尊重今天高院合议庭的决议,同时我也高度肯定合议庭从宪法的高度以及人权保障的角度,声请宣告违宪,同时我也要再次重申,我没有贪污不法,希望能够尽快还我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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