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院丰原简易庭裁定指出,从事警职的邱姓男子,2023年2月27日由妻子蔡姓女子,使用邱男所申请的虾皮网路购物帐号,公然陈列、贩卖经主管机关公告查禁之器械即手铐1只,依社会秩序维护法裁处邱男、蔡女各3000元。邱男不服,提起抗告。
邱男抗告指出,他于2023年1月请调至云林县台西警分局服务,报到时该分局未发给警用手铐,于是从国外亚马逊网站自行购买1付手铐,供工作上使用,后因使用不顺手,于是放在妻子蔡女住处,而他户籍在台中,他不清楚妻子将手铐放在网路公开贩售。
邱男还说,他担任警职7年来戮力从公、兢兢业业,功多于惩,妻子为代课教师,幼儿刚出生,为贴补家用兼职经营网拍,他深知公务员不可兼职,从未参与妻子的网拍销售,而因自身喜爱自购装备,至今已自费逾5万元添购自身装备,秉持奉公守法、无愧于心,请法官撤销原裁定,做出更适当的裁定。
台中地院二审合议庭认为,邱男在警询自承该付手铐是经由他申请的虾皮帐号网拍,平时帐号由妻子使用,大多贩卖一些腰带、配件等军警用品,事后询问妻子,妻子知道警铐是特殊用品,贩卖时有要求对方出示服务证才卖出;邱男抗告时却改口辩称不知妻子将手铐公开贩售。
另外,邱男户籍居住地在台中丰原,若该付手铐使用不顺手,何以未置放在自身所在的台中丰原区,反将之放在从事网拍的配偶仓库内,显见邱男对于配偶恐会将此警用手铐网拍,存有不确定的故意,邱男所称「完全不知情」之辩词,明显系属事后卸责之词。
法官说,手铐属于社维法所定「主管机关公告查禁之器械」,公然陈列、贩卖可处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3万元以下罚锾,原裁定邱男裁罚3000元,并未逾越法定罚锾限度,邱男抗告所称配偶为贴补家用、自身担任警职表现良好等事由,与本件非行并无直接关联,遂驳回其抗告。全案确定,邱男不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