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上诉理由:

一、「非营利自用」不应成为滥杀野保动物之保护伞

原审判决依据修正后野生动物保育法第21条之1规定,认被告等人猎杀行为属「非营利自用」而谕知无罪。但「非营利自用」之法律概念,非独立于「原住民族传统文化」之外的免责金牌,依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803号解释意旨,法律所保障之狩猎权,须建立在「依循部落传统文化传承」之基础上,从而若仅因行为人具备原住民族身分,遂将与传统文化毫无关联之娱乐性杀戮,冠以「非营利自用」之名并规避刑责,显已违反宪法平等原则。

检方指出,甲熊案:被告柯男于「采草药」途中偶遇甲熊而射杀;乙熊案:被告颜男等人驾驶吉普车深入溪床,于发现乙熊之后,即分队包抄、射杀,此等行为均非基于特定祭仪时间、地点或目的之计划性狩猎;丙熊案:被告麦男等人猎杀方式,使用钢制吊索陷阱(俗称山猪吊)使丙熊受困,待其「趴在地面挣扎喘气」时,再由被告颜、麦分别持枪,并朝丙熊之腹部、头部补枪射杀,其中钢制吊索属于无差别杀伤之工具,对保育类动物已形成长时间、极剧度之内心恐惧与身体痛楚;丁熊案:被告颜、颜于猎杀丁熊后,将其尸体夹于机车骑士与乘客中间,以「三贴」方式运送,并由被告麦录制被告等人沿途嬉闹、轻浮对待丁熊尸体之影片,凡此等对待动物生命的轻蔑态度与手段,显与原住民族传统狩猎文化所强调「敬天、惜物、尊重生命」之核心精神南辕北辙,难为国民所接受,更不应邀得刑罚之宽典。

猎人骑机车载遭猎杀黑熊游街炫耀。取自记者爆料网 资照
猎人骑机车载遭猎杀黑熊游街炫耀。取自记者爆料网 资照

二、本案犯罪行为具「戏谑性」与「残忍性」而非文化实践

检方认为被告等人对待本案保育类动物之行为,实与神圣、庄严的原住民族狩猎文化背道而驰。犯罪行为具有:(一)戏谑生命:被告于猎杀珍贵之台湾黑熊后,将庞大尸体夹于机车骑士与乘客间,以「三贴」方式嬉闹运送,沿途录影讪笑,甚至事后将尸体于民宿内陈列炫耀、拍照。此种对待动物生命的轻蔑态度,绝非原住民族传统文化之表现。(二)手段残忍:被告使用具高度残忍性之钢制吊索(俗称山猪吊)诱捕猎物,并对受困挣扎之黑熊采取近距离射杀之方式,违反狩猎伦理与人道精神。(三)违背部落规范:本案部分犯行发生于「部落寻根活动」期间,该活动主办单位并未允许狩猎,被告等人却仍携带大量猎枪入山滥捕,此举既非自身部落规范所容,遑论代表整体传统文化。

屏东雾台颜姓男子与其亲友2年多内共猎杀4头黑熊。读者提供
屏东雾台颜姓男子与其亲友2年多内共猎杀4头黑熊。读者提供

三、兼顾原住民族传统狩猎文化与落实环境生态正义

检方表示,原住民族传统狩猎文化建立在对自然的敬畏与自我约束之上。被告等人短时间内密集猎杀4只濒临绝种之台湾黑熊、5只台湾水鹿及3只台湾野山羊等保育类动物,其规模、手段与动机均已逸脱「维持生存」或「传统祭仪」之合理范围,属「机会主义式」的滥杀。

原审判决未能区辨「个人脱序行为」与「集体文化实践」之差异,将少数人之违法行径等视于部落文化,不仅在法律评价上错误,更对真正严守狩猎禁忌之原住民族造成二次伤害。为纠正原判决违失,并厘清「狩猎文化权」与「生态保育」之宪法界线,检察官依法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并依法论罪科刑,维护法律与环境生态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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