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地检署发言人庄佳玮表示, 依据《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20条第1项第3款规定,当选人有同法第99条第1项行为,检察官得以当选人为被告,向管辖法院提起当选无效之诉,且多数法院均认为此处「当选人」不以当选人本身自为者为限,如当选人对其亲友、或竞选团队成员之贿选行为,有共同参与、授意或同意等不违背其本意等情形,均属当选人之共同贿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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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指出,即便非竞选团队成员,若买票者实质上从事为候选人助选活动,也无以排除其等间有为使上诉人当选之目的而共同贿选的可能,不以证明贿款来自候选人本人为必要。

因此苗栗地检署认定陈某等3人有共同贿选犯罪事实,陈某又身为钟姓苗栗县长当选人的大湖乡联合竞选总部主委,依据上开法院见解,自应提起当选无效之诉。

检方表示,对于候选人本人及其选举重要干部、桩脚或亲友等共同所为严重破坏选风的不法行为,决不宽贷,除就贿选者提起违反选罢法刑事起诉外,并对当选人依法依限向台湾苗栗地方法院提出当选无效的民事起诉,以维护民主、法治之基本价值,全力净化选风,赢得人民信赖。

检方补充,下周日(25日)将举行苗栗县议会正副议长、乡(镇、市)民代表会正副主席选举,本署持续统合检警调廉及各界力量,以团队办案之方式,全力积极查察贿选,以达成「公平选举、杜绝不法」之核心目标。

针对苗栗地检署的作为,钟东锦办公室下午也发出声明「感到非常遗憾」,痛批苗栗地检署再次沦为为特定政党服务的工具,完全丧失司法机关应有的独立性。

钟东锦办公室指出,遭地检署起诉的陈姓被告,虽在地方基层选举期间挂名担任联合竞选总部主委,但其与钟东锦并无实际往来,且陈姓男子已在侦查中明确表示,没有帮钟东锦买票,并强调县长选举不可能买票。

钟东锦办公室表示,地检署在前次记者会清楚表示与候选人无关,没想到检察官竟不予采信,更未秉持无罪推论之原则,且未记取4年前对通霄镇长胡乱起诉贿选及提当选无效,最后经法院判决无罪确定及当选有效,地检署故意曲解各当事人之陈述而故意入人于罪,利用司法迫害人民,明显企图借此影响选举结果,严重侵害中华民国民主法治之人权。

钟东锦办公室将委请律师除依法提出答辩维护权益外,亦将搜集相关证据证明地检署有滥权及为特定政党服务之情事,并一并向监察院检举表达严重抗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