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会今(23)日通过「中华民国刑法」第302条之1、第303条及第339条之4修正草案,将函请司法院会衔送请立法院审议。修正重点一、增订犯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下称本罪)之加重处罚事由,包括三人以上共同犯本罪、携带凶器犯本罪,对精神、身体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本罪、对被害人施以凌虐、剥夺被害人行动自由七日以上等情形,另为独立处罚规定,提高刑度,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万元以下罚金。
修正重点二、犯本罪而有前揭加重处罚事由,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害之加重结果犯,加重刑责。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重点三、增订加重诈欺类型,以电脑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制作关于他人不实影像、声音或电磁纪录之方法(深伪影像或声音)而犯诈欺罪者,增订为加重处罚事由,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万元以下罚金。
法务部指出,近期诈欺犯罪朝向科技化、集团化、组织化等结构性犯罪发展,许多诈欺集团为取得个人电信门号、护照、身分证明文件、金融帐户或虚拟帐户,犯罪型态从以往单纯诈欺犯罪,衍生对被害人剥夺行动自由、施以凌虐等暴力性复合犯罪型态,甚至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对于社会治安危害甚钜。
行政院长陈建仁表示,本次修法强化法律规范密度及周延法益保护,对遏止诈欺集团犯罪、保护社会大众,有其必要;本案送请立法院审议后,请法务部积极与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协调,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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