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范巽绿表示,经约谈获法院国赔判决之受伤民众,表示多仅于行政院前后广场静坐,其中74岁周姓民众遭镇暴水车近距离喷射,又遭重装警力以警棍警盾殴打,致多处骨折后腹腔血肿,于104年3月21日死亡,现场督导人员及指挥官对暴力视而不见,确有违失。
范巽绿指出,司法机关认定警方驱离情形逾越比例原则,方执行行政院院区净空勤务,依规定得以徒手抬离现场之应对方式,而民众采手勾手方式静坐表达抗议,经台北地院及台湾高等法院判决亦认定确有暴力殴打民众之事实,民众遭员警用警棍、钢制甩棒等警械殴打头部、脸部、眼角,持盾牌下缘连续攻击背部及手肘,穿著硬质皮靴及著护具之膝盖踹击头部、耳朵、下颈部、胸口、背部、腰部,又以齐眉警棍剁击身体各处,用拳头、踹踢试图将民众后脑重摔在地并拖行,并以水柱直接近距离攻击头部及身躯等情。
范巽绿说明,警政署至今未议处失职人员。经查证后发现,除台北市警局特勤中队中队长胡○兴于103年5月12日被申诫二次外,未有其他指挥官或员警受议处,显示警政署未兑现追究责任之承诺。
范巽绿强调,查证确认15位获国赔民众受伤地点,现场指挥官难辞其咎。警政单位为维持公共秩序保卫官署依法排除非法入侵民众尚非法所不许,惟需区分非法闯入者或和平静坐抗议群众,部分警察为达驱离之目的,针对静坐抗议群众以警棍警盾攻击致头破血流,实为民主化之台湾不应出现的情况。
监察委员施锦芳表示,作为国家的警察,依法维持社会治安严惩不法为要务,警政署高层更应了解103年3月18日学生占领立法院后,面对不断增加的群众,如何回复社会秩序必为社会所瞩目,警政高层理应预为筹谋,但最终警察却以暴力驱离,造成警民严重冲突,警政高层仅表示遗憾抱歉均有违失。
在搜证影像方面,施锦芳指出,搜证影像处理不当致无法查明警察殴打民众过程并追究暴力执法者;监察院经勘验行政院293段监视录影画面及333段现场员警搜证影像,发现北市警局将与案情无相关之动漫人物、花草、风景相片共计百余张函送检察机关,未依规定办理本事件搜证资料编辑、交接及保存等业务,且内含搜证人员不雅、不当言论,亦显示警政署证卷管理不周。
另外,施锦芳说,依照行政院提供影像,施锦芳说,部分画面因设备老旧佚失无法读取,4段影像呈现「VIDEO LOSS」画面,又勘验纪录却记载「无员警殴及民众画面」,案经监察院勘验案关光碟影像,确有部分影像无法备份或读取,搜证影像保存及勘验单位,办理相关业务未尽确实;台北地检署侦办过程亦未确实实施搜证影像查验,致未发现案关影像光碟毁损而未能读取,无法调查厘清警、民受伤之原因及事实,行政院应检讨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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