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市警员于2021年时追查一起超商窃盗案,循线查获犯案的林男,并根据林男供述,得知他被恶雇主囚虐逃出,警方并将和林男一同被拘禁的少年小罗救出。检警追查发现,林男与罗姓少年当时分别受雇于詹男、黄男,从事太阳能板组装工作,却在2021年1月下旬农历年后,于疫情无工作期间,遭詹男、黄男拘禁在詹男的李姓女友彰化住处,期间遭到詹、黄2人殴打、BB弹射击、逼吃狗屎尿与电刑等残忍、不人道虐待。
罗男在2021年3月间向朋友求救,其母报案后警员一度到彰化住处找人,却因无搜索票及认为查无异状后离去;詹男及黄男继续以电击、喂食毒品等方式虐待小罗及林男,并转移阵地,将两人带往桃园宿舍继续拘禁。案发后詹男、黄男均遭法院依杀人未遂等罪分别判刑12年、9年定谳。
监院也介入调查此案,监察委员叶大华、高涌诚调查指出,在本案发生以前,行政院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推动小组曾邀集各部会及民间团体代表进行讨论,并决议将儿少遭受职场凌虐或致死案件,纳入卫福部重大儿虐个案检讨会议,成为社安网计划一环。另也决议请劳动部检讨儿少职场安全相关议题与策略,劳动部随后成立跨部会「儿少职场安全卫生权益小组」。
2监委表示,然本案经媒体揭露后,该小组也对本案进行讨论,但当时本案还在司法调查阶段,事证取得相对不易,以致于本院立案调查后,尚发现有违失,故促请行政院督同卫福部、劳动部、共同合作,就儿少遭受职场凌虐案件纳入社会安全网重大儿虐个案检讨机制,以强化各政府部门之横向联系机制,另依CRC重新检讨本案并进行相关政策之检讨改进。
监委提到,本案2位被害人均在司法调查时被鉴别认定为人口贩运之被害人,依法应受到法律协助;但林男被詹男、黄男拘禁后,因饥饿难耐逃出来到超商偷取食物食用,竟被以窃盗罪判决有罪定谳,且以高出食物总价60倍与超商达成和解,换取法院给予缓刑2年,实在令人遗憾与不符比例原则,故针对该窃盗案审理法院未能审酌林男发生偷窃原因,以及未能审酌林男为人口贩运被害人等情形,请法务部研议提起非常上诉或再审。
2位监委续表示,被害人罗男在本案案发后,罹患精神疾病,故在司法诉讼程序参与上,第一审时法院3次传唤罗男均未能到庭,一直到第二审时才有法律扶助律师协助他表达意见。罗男无论于侦查、审判程序,相关法律协助均有所延迟或疏漏,未能保障其表意权。
监委说,2022年,我国举行CRC第二次国家报告审查,国际专家于结论性意见中即建议 我国应思考仿照北欧国家建置Barnahus(儿童之家),建立友善晤谈儿少机制,以儿少为中心并维护儿少最佳利益下,取得儿少证言及保护儿少表达意见权利,请行政院督促卫福部、法务部研议其可行性。
此外,罗男因电击截肢的受害状况,监委说明,一审法院认为已达到刑法重伤害,但二审法院则认为未成立重伤害,因此犯罪被害人补偿审议委员会认定不予补偿,罗男未覆议而确定。然重伤害在解释是否成立上有多种可能性,犯罪被害人申请重伤害补偿时,虽应尊重刑事法院认定结果,但犯罪被害人补偿审议委员会或覆审委员会应仍得从宽、从实认定有无重伤事实。罗男罹患精神疾病情形未能经审议会审酌,有关机关仍有改善空间。
2位监委续说明,弱势处境之青少年于未满18岁中途休学离校或甫满18岁即进入职场工作,囿于年龄、经验或技能不足、缺乏职业安全及劳动权益意识,于求职或入职阶段面临劳动环境的风险极高,涉入诈骗及人口贩运之高风险族群。
监委指出,据劳动部统计青年勞工获得现职的求职管道以「私立就业服务机构」为主,占49.3%最高。而且透过网路社群媒体居多,导致青少年寻求工作遭诈骗情形层出不穷,惟现行劳动部就业服务法等相关监管法令较为宽松或无法可管,地方劳政主管机关也难以监管,当面临雇主不合理要求时,其囿于自身经济收入受制于雇主,无法与之对抗或转换工作,最终落入被拘禁、不人道对待,却无法逃离。
监委强调,因此有关青少年劳动权益、劳动职场安全等议题,相关政府部门实应加大力道重视,行政院应督同相关部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做法,研议防范儿少遭经济剥削与强迫劳动之机制。
最后,监委的调查报告也指出,针对员警一开始到彰化住处查无异状、小罗休学学校未能从中离系统发现小罗未继续工作,以及地方县市政府未能正确对本案行为人依儿少权法裁罚等违失,请相关机关检讨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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