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役监条例》于上周五(28日)进行党团协商,今天与立法院院会进行保留条文表决,其中关键的第4条,经表决后照民进党团提案通过。根据三读条文,除将外役监门槛调高至「受徒刑之执行,有期徒刑逾3分之1、累犯逾2分之1」外,针对外役监遴选积极资格部分,须符合「有期徒刑的执行逾2个月」、「符合相关累进处遇级别规定」,及「有悛悔实据,身心健康适于外役作业」。

照民进党团版本通过的三读条文第四条,也列出不得外役监消极条件,包含故意犯罪致死、所犯10年以上重罪、妨害公务致重伤、脱逃、强盗、加重诈欺、掳人勒赎等重大暴力犯罪;及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人口贩运防制法》等皆不得遴选为外役监。

不过,本次修法也将重大金融犯罪纳入遴选消极资格中,包含《贪污治罪条例》规范的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公务员对职务上行为收受贿赂等罪,但无犯罪所得或其属个人犯罪所得已全部依法没收或追征者,不在此限。而其他金融犯罪也纳入《证券交易法》、《银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托业法》、《信用合作社法》、《保险法》、《农业金融法》、《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其最轻本刑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本次三读条文第18条也增订「回笼条款」,妨害外役监秩序或安全之行为或怠于工作,情节重大;违反返家探视规定,情节重大;受伤或罹患疾病,致不适于外役监继续执行;以及其他重大事由,不宜于外役监继续执行等,有上述行刑者,外役监应报请法务部矫正署核准后,解送其他监狱执行。而针对返家探视,受刑人「在监行状善良且无危害公共秩序、社会安全之虞」,得许于例假日或纪念日返家探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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