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安(64岁)的父亲李焕曾任行政院长,哥哥李庆华也当过国民党籍立委,她与丈夫于1991年归化为美国籍,持有美国护照,之后返台从政,1994年当选台北市议员,1998年起连任3届立法委员,但她具有美国国籍之事被揭露后,2009年被检方依诈欺取财等罪起诉。

一审遭判刑2年

法院审理时,李庆安辩称担任公职是希望以自己的才能为民众服务、为国家做事,从未想骗取议员或立法委员的职务,更绝无诈取金钱意图,任职期间不论质询、审查法案、监督预算,都是兢兢业业,认真执行民代职务,关于美国籍部分,她尚未当选议员时,曾请教美国移民律师,律师说美国《移民法》有规定,如果担任他国公职并且宣誓效忠,有意放弃美国籍者,美国籍就会自动丧失,不用特别去办理放弃,她一直认为美国籍已经丧失,所以在人事表上没有填写美国籍,绝对没有故意欺瞒。

但台北地院认为《选罢法》规定「当选人兼具外国国籍者,应于当选后就职前放弃外国国籍;逾期未放弃者,视为当选无效」,李庆安却在相关人事表格隐匿美国籍,而她担任1届市议员、3届立委的14年期间,领取薪资、补助等共计1亿277万余元,2010年依诈欺罪将她判刑2年。

男立委填载美国籍照样领薪水

上诉高等法院后,合议庭认为中选会是在李庆安担任市议员、立委职务完毕后,才撤销她的当选公告,但在她任职期间,主管机关都没有依法撤销或解除职务,因此她在职时并未丧失担任公职人员身分,她的薪资等收入是因为具有市议员、立法委员身分而取得,法律上有正当权源。

至于她在市议会、立院的人事资料上没有注明美国籍,高院认为这些资料只是内部存查,没有提供其他单位使用,而且另名立委刘宽平曾于立法委员人事登记表「有无其他国籍」栏位填载「美」,结果立院照样发给薪资,可见填载表格跟发不发薪资没有因果关系,依据以上理由,高院2011年改判李庆安无罪,最高法院随即同年驳回检方上诉,李庆安无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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