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力拚转型正义,行政院会10月19日通过国家机密保护法及政治档案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原先被列为永久保密的4500余件政治档案,预计明年解禁半数,全案送立法院审议。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11月初审通过国家机密保护法及政治档案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但有部分条文保留,后经党团协商,保留条文均达成共识;全案今天在立法院会处理,在场立委并未提出异议,三读修正通过。

关于国家机密保护法部分,现行第12条第1项条文规定,涉及国家安全情报来源或管道的国家机密,应永久保密,不适用国家机密保护法第11条及档案法第22条的规定。

审酌政府资讯应以公开为原则,限制为例外,如有限制开放必要应设有期限,以维护人民知的权利。三读修正通过条文规定,涉及国家安全情报来源或管道的国家机密,保密期限自核定之日起算不得逾30年;其解除机密的条件逾30年未成就时,视为于期限届满时已成就。

三读通过条文也增订但书规定,经原核定机关检讨后认有继续保密的必要者,应叙明事实及理由,报请原核定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有核定权责人员延长,不适用国家机密保护法第11条第2项等条文及档案法第22条规定。

至于延长期限,三读通过条文明定,每次不得逾10年;保密期限自原核定日起算逾60年者,其延长应报请上级机关有核定权责人员核定,每次不得逾10年。原核定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有核定权责人员,应于接获报请后2个月内为核定与否的决定,逾期视为不同意延长保密期限。

三读通过条文也修正机关定义,将行政法人纳入适用对象,并增订涉密人员返台后的通报义务及处罚规定,以维护国家安全利益。

此外,立法院会今天也三读修正通过政治档案条例部分条文,当政治档案有国家机密保护法第12条核定的国家机密者,于解密前,原件暂不移转,另也增订属国家机密保护法第12条的国家机密档案,至迟应于届满40年解密的条文内容及相关但书规定。

三读通过条文规定,若载有涉陆情报相关人员身分、国际或大陆地区情报工作部署等国家安全情报来源或管道,且其解密确有严重危害之虞,而有延长保密必要者,得逐次报请「国家情报工作法」主管机关核转其上级机关同意延长保密。

三读条文规定,每次延长期限自同意日起算不得逾3年,并定明原核定机关应于政治档案条例修正施行日起6个月内重新检讨解降密,未于期限内完成者,视为解除机密。

为促进政治档案开放应用,政府机关于政治档案移转档案局前,应落实机密档案解降密检讨作业,三读通过条文明定,政治档案未列密等或已解除机密者,不得改列或重新核定为机密档案。(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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