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时奋的律师在庭上要求法院向资策会函调,高虹安在论文增补的谢词中提到的「计划研究契约书」,确认高虹安在资策会专案报告研究计划中扮演的角色,以此用来判断高对专案报告、期刊论文是否如陈时奋所说有侵权或抄袭,另希望高虹安提出修改论文的通话纪录等证据。
高虹安不满表示,检方侦办她背信案时,已函调许多资料,资策会有回复许多范本,包括计划书、合约等,她认为陈是在针对她,还要资策会回函要定她的罪,且本案应该讨论诬告部分,并非著作权,怒批陈声请调查的证据都是在浪费时间。
庭末法官要求,陈时奋律师详细列出要调阅的资料,以便程序进行,否则大范围调查证据像在「钓鱼」、「大海捞针」,并谕知候核办。
开庭约40分钟结束,面对记者询问「市长是不是有生气?觉得莫名其妙吗?」高虹安仅表示「谢谢,由律师代为回复」随即快步离去。
高的律师柯志谆则受访表示,今天陈时奋有提出声请调查证据部份,包含函询资策会一份学界委托契约等,但这份契约和高虹安在资策会任职没有关联,陈这样声请调查证据是浪费司法资源,应先确认自己自诉的事实,并希望自诉人以后在调查证据时,可以更加谨慎不要浪费司法资源。
至于陈时奋要求高虹安提供修改论文纪录等证据部分,柯志谆说,自诉人要负举证责任,被告没有自证己罪的义务,但会再和市长讨论是否提出,并强调资策会的委托书和高虹安的论文无关,陈时奋应该要先了解自己提告事实的范围,而不是拿范本、空白内容要求法院调查。
陈时奋的律师则反驳,本案是自诉程序,自诉人原则上没有公权力,今天陈时奋认为被诬告,本来就可以向法院声请调查他认为的事实,包括向资策会声请函询高虹安在任职时,签署的相关契约文件,自诉人是正当权利行使,而不是浪费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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