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起因是邱素兰2017年告发罗淑蕾涉犯《刑法》业务侵占、背信罪、《商业会计法》不实填制会计凭证等罪,指称台湾省会计师公会核拨500万元赈灾费用给罗女,罗女却未交代款项流向、用途及核销单据,涉嫌侵占款项,另外,邱女指称台湾省会计师公会委托罗女,将面额150万元支票交付给立委侯彩凤办理赈灾活动,罗女却未交付支票。

不过,高院判决指出,依据台湾省会计师公会理事会议记录,以及相关证人证词,赈灾款支票实际上是交给主办单位,至於单据核销,理事会临时动议时,也已说明因捐款是直接致赠学童及受灾居民,取得单据有困难,因情况特殊,理事会同意依决议核销,而邱素兰当时有出席理事会,对于议决事项不可能不知情,而且事关台湾省会计师公会内部核销流程,与当时担任台北市会计师公会理事长的罗淑蕾无关。

另外,邱素兰曾为赈灾款之事,控告罗淑蕾妨害名誉,该案证人证称,并未透过罗淑蕾捐赠款项,甚至证人表示,曾致电邱素兰,告知她所讲的不是事实,要她查证清楚,而且150万元支票是证人亲手交给侯彩凤,这些证词,邱素兰都当场听闻。

此外,妨害名誉案的不起诉处分书,已详细说明「足认台湾省会计师公会150万元捐款支票,是由吕姓证人吕亲自交与侯彩凤」,邱素兰明知此事,却告发罗淑蕾未将支票交给侯彩凤,明显与事实不符,高院更一审认定邱女凭空捏造、虚构事实诬告罗淑蕾,今判邱女4月徒刑,不得易科罚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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