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地院指出羁押郑文灿原因:
1.逃亡部分:被告所涉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本于趋吉避凶之人性,其逃亡、串证或灭证之可能性较高,且被告具有相当之政商人脉及资历,具有更高之逃匿能力,被告又否认犯行,而有躲避罪责之动机,有相当理由认为有逃亡之虞。

2.串证部分:
(1)被告于113年7月5日应讯前之当日上午,即以LINE通讯软体传送讯息予其秘书施○廷,其讯息内容与被告应讯时答辩方向相同,可见被告于应讯前已经有管道得知检察官之侦办内容并拟妥答辩方向,并在应讯前将所拟答辩方向传送给施○廷。被告之秘书施○廷作为被告与他人之沟通联系管道,亦多次居间为廖○松、廖○廷与被告传递讯息,足以居于传递案情讯息之重要地位,参酌被告于第一次应讯前,已有将自己答辩方向传送给施○廷,显见确实有串证之疑虑。

(2)被告于107年5月21日晚间曾前往廖○廷之住处,可见被告确实有可能私下与案件重要关系人会面沟通而加深其串证之疑虑。

(3)本案涉及桃园市土地开发案,参与机关及承办人员众多,又尚在侦查阶段,相关证人之范围尚待侦查机关调查,依检察官所主张之侦查计划,本案尚有其他参与土地开发有关之人员尚未到案,而各该人员之待证事实系为证明被告接受廖○松父子请托后系如何实施相关职务上作为,而与被告所涉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之构成要件有关,且检察官亦已提出相关之证人身份,而非凭空抽象论述,又被告从政多年,政商关系密切,又曾任桃园市市长,对于过去部属或本案检察官所主张之证人仍然存在基于过去职务或情谊所生之影响力,应认检察官主张本案尚有勾串证人之可能性应属有据。再考量本案被告所犯为重罪,其串证及灭证之可能性较高,已如前述。综上所述,应认本案有事实足认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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