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水扁、吴淑珍夫妇被控收受陈敏薰新台币1000万元贿款,帮陈敏薰取得台北101董事长的位子,陈水扁夫妇分别被依贪污罪判刑8年定谳。高院审理时,认定陈水扁是洗钱共犯,由检方重新调查。台北地检署侦办后,依洗钱罪起诉陈水扁。

台北地方法院审理期间,根据医院诊断鉴定报告,认为陈水扁有多重身体症状,因病无法到庭,于民国104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审判。去年5月间,北院认定追诉权时效已完成,判决免诉。北检以判决有程序瑕疵、追诉权时效计算有违误等理由提起上诉。

台湾高等法院认为,原审于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而裁定停止审判后,欲进行终局判决前,应使诉讼参与者有表达意见的机会,保障当事人听审权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审以追诉权时效完成,即作出免诉判决,其诉讼程序难认妥适,因此撤销原判决,发回北院更审。

北院更一审指出,陈水扁被诉涉犯洗钱罪,法定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修正前刑法规定,追诉权时效为10年。此罪的追诉权时效期间应加计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停止审判而停止追诉权时效期间的1/4,即2年6月。

更一审表示,此案追诉权时效应自被告犯罪行为终了日即95年1月25日起计算追诉权时效期间10年、因审判不能进行而停止期间2年6月,合计12年6个月;再加计检察官行使追诉权期间4年7日、北院行使追诉权期间3月18日,共计16年9个月25天,追诉权时效已完成。

北院指出,检察官虽主张陈水扁就陈敏薰人事案所涉洗钱犯行,于前案侦查期间、一、二、三审审判阶段,所行使的追诉权期间均应计入,但前案所涉洗钱犯行,仅针对吴淑珍进行侦查、起诉及审判程序,并未针对陈水扁侦查及起诉,所以检察官主张难认可采。

北院表示,陈水扁虽因疾病未能到庭,但他被诉之罪追诉权时效既已完成,陈水扁被诉之犯罪,依法应为免诉之判决,因此判决免诉。全案仍可上诉。(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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