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智贤在脸书发文指出,高虹安助理费案一审认定贪污有罪、判刑7年4个月,二审却撤销贪污罪名,仅以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的伪造文书罪判刑6个月、得易科罚金,形同大幅翻转判决结果。她认为,二审判决核心在于承审法官对助理费性质的认定,主张助理费属于可由立委弹性运用的经费,进而否定贪污构成要件,这样的法律见解与立法院组织法及既有判例存在明显落差。
黄智贤进一步在文中逐条列出23点,从法条文字、立法目的、释字内容到过往判决进行对照,质疑助理费本质应属「专款专用」的公款,而非立委个人可自由运用的补贴。她也提及过往由同一名法官承审的其他案件,认为对于助理费性质的见解前后不一,质疑是否存在双重标准。
黄智贤在脸书列出23点长文说明,以下为完整内容:
1.
高虹安助理费案,一审贪污有罪,判7年4个月。二审却撤销贪污罪,只以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的伪造文书,轻判6个月。易科罚金,免坐牢。立刻恢复市长职位。
2.
高院法官郭豫珍判高虹安贪污无罪的核心理由,是认为,助理费是整包给立委自由弹性运用。所以本来就是高虹安的钱,所以高虹安没有贪污。郭法官的法律见解,与事实认定,真是贪官之友。
3.
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规定公费助理要依照劳基法。这32条,就很清楚明白,助理费这条钱,就是给助理的薪资,不是属于立委弹性运用的钱。郭法官显然连”公款不但要公用,而且公款要法用”这种基本法里都不懂。郭法官居然可以曲解法条,自创立法沿革,说这是属于立委可以弹性运用。(拜托,助理费即使过去是直接拨给立委,也是必须要用来聘雇助理)
4.
然后再把所有高虹安用伪造文书,低薪高报,逼迫助理洗出来的公款,'ˋ在小金库,任她恣意爽用,还都算是高虹安因公使用。但如果助理费是给立委的钱,那就沿用过去,直接把钱汇给立委就好。为何要把助理薪资,改成直接汇给助理?那其实就是因为不希望立委,像高虹安这样,把助理薪资当成是给立委的钱,所以才会修法。把钱直接汇给助理,要断了立委的邪念。
5.
郭豫珍法官,实在是太诡诈了点。但,虽然狡诈,但斧凿痕迹如此清楚。为高虹安贪污助理费开脱,寻找巧门的暗黑之心,昭然若揭。实在可悲,可鄙,可恨。
6.
郭法官说;助理薪资会改为直接汇给助理,只是因为所得税问题。但她认为,其实钱是要整包给立委的。郭法官妄自曲解法律的脸皮是很厚。但,很LOW。
7.
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是这样写的:“立法委员每人得置公费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员聘用;立法院应每年编列每一立法委员一定数额之助理费及其办公事务预算。公费助理与委员同进退;其依劳动基准法所规定之相费用,均由立法院编列预算支应之。”这里有说是整包钱给立委?郭法官什么时候发的梦?
8.
大法官释字299号,虽然是针对国大代表,但解释文写明:“中央民意代表之待遇或报酬,应以适当之项目与标准,,,,以法律规定适当之项目与标准,始得编列预算。还写了”连同与其行使职权有直接关系而非属于个人报酬性质之必要费用,如何于合理限度内核实开支,妥为订定适当项目及标准,以为支给之依据。”
9.
立委行使职权,需要助理。所以,用人民纳税钱,协助立委聘用助理,算是合理。但这助理费,就是帮已付助理的薪水的,不是属于立委个人报酬的性质。所以,要在合理范围内核实开支。所以,”核实开支”这四个中文字,郭法官是看不懂?郭法官在哪个平行时空,自行认定是整包钱给立委?陈玉珍委员提案的助理费贪污除罪化的修正案,可还没有三读通过,颁布施行呢!郭法官是梦到第几殿?
10.
另外,高虹安浮报助理费,跟浮报助理加班费,再把钱洗出来花用。这也是郭法官承认的犯罪事实。比如,报4.5万薪水,跟助理抽1万来用,但助理实际只领到3.5万薪水。而立法院却要付4.5万的劳健保费用,那多付的钱,是郭法官要帮忙付吗?还是,我们人民就是牛马,白花花纳税钱爱怎么摊怎么浪掷,都应该?国家机关,国家法律与制度,是可以任由立委套钱取利?
11.
更何况,根据立法院组织法,立法院的助理薪资跟助理加班费,都有金额上限。而没有使用完毕的金额,立院就不必支出,公帑就省下。可见公费助理薪资,是一个萝卜一个坑,是实报实销。并不是给立委整包钱,让立委上天入地,无需单据,任意使用或不用。这完全没有误解或模糊的空间。
12.
助理费,就是用人民纳税的公款,帮立委付助理薪资。不管是要协助,还是补贴,抑或是补助,本质就是要全额用在支付助理薪资。而且要核实。要核实。要核实。而不是用给助理的薪资名目,补贴立委花在其他项目。伪造文书的目的,就是套取公款花用。郭法官用锯箭法,帮高虹安开脱诈领助理费的贪污罪行。恐怕会在世界司法史上留名。
13.
郭法官很大胆,居然主动帮被告高虹安提释宪。结果被宪法法庭驳回,一巴掌打在脸上。宪法法庭意思是,法律条文毫无问题,你在玩什么花样?于是郭法官另生一计。明明法条清清楚楚,她却去函,询问立法院,有关立委助理费的性质。然后,根据立法院的回函,说助理费是对立委的补贴。整包钱是给立委的。这也很奇怪。
14.
牵涉立委贪污与否的事,郭法官去问立法院,怎么解释法律?所以,市长或局长或科长有没有贪污,郭法官是不是也要去函询问市政府,让市政府法制局解释法律?然后,根据机关回函决定被告有罪无罪?问题是,机关或单位,什么时候,有解释法律的法定资格了?郭法官是要帮助官场上,官官相护?郭法官真不知道,不管是立法院还是立法院法制局,都没有解释法律的资格?还是郭法官根本不识字?
15.
而且,机关或单位对法律的解释或看法,郭法官又依照什么法理,而完全支持?而认定为可以采纳为判决的法理基础?
16.
郭法官认为助理薪资跟助理加班费,都是属于要给立委的钱。本质不是给助理的,而是给立委的,属于立委可以弹性运用的范围。真是荒唐给荒唐开门,因为荒唐到了家。法院补助立委的费用,除了助理费以外,还有手机费、汽油费、以及办公室费用等。还有国会交流费用。还有对立委服务处的租金补贴。立委搭高铁,还不限次数免费呢。
17.
各种补贴项目都罗列清楚。郭法官是不懂,各种不同项目的补贴,都各自列出了吗?为什么郭法官,会幻想助理费,是整包给立委,任凭立委随意使用?如果是整包钱随便立委用,为什么立院组织法不写明?
18.
郭法官是为人脱罪脱到底。居然把高虹安给亲密男友兼任助理李忠庭的一笔人民币,当成是高虹安因公支出的钱。然后用高虹安给男友这条钱做理由,说高虹安的支出,比低薪高报洗朱来的钱还多。所以,她没有贪污。只是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真忍不住气笑了。
19.
有郭法官在,台湾官场,不会再有干净清白。民代跟立委,都要以高虹安为榜样才好。人间律法,只为我等贱民而设。立委贪污腐败,用人民血汗钱吃香喝辣,不准人民说不。而且,自有郭法官做保护伞。
20.
郭豫珍的体贴,只针对特定人。前台北市议员童仲彦因贪污助理费5万1842元,被判贪污罪确定,有期徒刑3年10个月。童仲彦声请再审。高等法院驳回声请,于是童仲彦乖乖坐牢。当时裁定驳回的受命法官,就是郭豫珍法官。
21.
她当时驳回的理由是:议员的公费助理补助费、春节慰劳金等,由议会编列预算支付,「非议员薪资的一部分」,更非对议员个人的「实质补贴」。裁定还说:议员不能擅自将其间差额挪作他用,甚至纳入私囊,核与公务员的加班费、差旅费等性质不同,应采「专款专用」原则。对童仲彦,说助理费「不能任由议员挪作他用」。
22.
这不是跟我这篇长文一样的意思吗?可见,她是懂人间律法的。可是,面对高虹安,她就量身订做判决,凭空说这钱是「实质补贴、弹性匀用」。真是好双标。好可耻,好恶心。
23.
高院法官郭豫珍,实是人间奇葩。虽然是高院法官,但依法审判对她来说,实在不能满足。她简直自视,岂止是可超越大法官。不但可以解释法律。甚至显然已经自认为,可以上达制宪者。自由心证的范围,已经无视人间律法。看人下菜碟,双标判案。还是台湾司法,真的让法官有不基于法律审判,有枉法裁判的自由?
PS
童仲彦案二审时,被雷淑雯法官判有罪。雷淑雯跟郭豫珍一样,以可耻的双标,判高虹安贪污无罪。高等法院不用给交代?有这种法官,人间离地狱还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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