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规则补述3.06A项规定:
「击球跑垒员,跑向一垒时,于合法3呎线内,被野手所传之球碰触到身体(限于左脚踏在 3 呎线上或线内,皆判定为合法跑垒,但如果是右脚踏在线上被该传球碰触到身体,则判定为妨碍守备)。」
中职赛务部表示,经检视画面后,认定击球跑垒员王正棠被球丢到的前后,右脚均有踩踏到界内线,而被球丢到瞬间介于右脚这两步之间,因此被认定为「妨碍守备」。
不过根据《自由时报》报导,林华韦认为「要先知道规则精神,才不会误用。昨天正棠都按照规则跑垒,已经跑得够外面,是要踩垒时才往内转进来,且被砸到当下他是腾空的,才正要踏右脚,要怎么判断?」
至于针对该判决,是否向联盟提起申诉?林华韦则回应「申诉有用吗?」他强调,这条规则绝对需要再讨论,以避免日后又出现争议。林华韦举例,跑垒员踏左右脚并非可控制,或许被球击中时,可改用「身体一部分接触地面时是否踩线」做为判定标准,不分左右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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